日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重申了"居民家庭新购买商品住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3年内禁止转让"这一条例。
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公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于2018年10月22日在《深圳 特区报》发布了《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2018〕24号,以下简称《出让公告》),以挂牌方式出让A122-0357等两宗地的使用权。现接委托人通知,就有关事宜补充公告如下:
A122-0357宗地《出让合同》中第七条中“本地块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条文修改为“居民家庭新购买商品住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3年内禁止转让”。具体合同内容,请参阅在本中心网站公示的调整后的《出让合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改是为了表述更加清晰,重申强调"居民家庭"对个人购房者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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