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优化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 深圳试点商事主体滚动年报改革

云鼎
2019-04-18 15:23:17

自2013年3月1日深圳在全国率先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来,深圳经济特区市场活力和创业热情被全面激发,商事主体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截至20193月底,深圳市商事主体总量已达3,165,067户,其中企业2,000,986户,个体工商户1,164,081户,较商改前分别增长315%和128%。商事主体数量的持续快速增长,既为特区经济发展带来了丰厚的改革红利,也对政府部门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提出了新的挑战。作为商事登记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终致力于提升登记监管效能,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继企业简易注销、“多报合一”、“微信办照”等系列改革之后,今天,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试点实施商事主体滚动年报改革,力争在商事登记后续监管制度创新上为全国作出先行示范。

一、因时而变——滚动年报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制度。商事主体依法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其作用:一是使行政部门掌握商事主体经营状况和存活状态,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二是使社会公众和交易相对人了解商事主体信用记录,减小信息不对称性,保障市场交易安全;三是使商事主体定期检视自身经营合规性,强化诚信意识,不断提升内部治理能力。

一直以来,我市商事主体报送年报的时间都统一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年报报送时间“一刀切”,虽然有其优点,但因为缺乏先后报送次序,商事主体“扎堆”报送年报的现象非常突出。据统计,2018年,我市超过70%的商事主体集中在4-6月报送年报。这导致三方面问题:一是商事主体“从众心理”被强化,不利于主体意识的养成和内部治理能力的提升;二是随着商事主体数量的持续快速增长,年报压力不断增大,系统拥堵现象愈加明显,现行年报工作模式难以为继;三是行政资源难以有效分配,监管部门无法开展高效的年报督导,商事主体得不到优质的年报引导服务。在落实“放管服”改革,持续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市亟需开展商事主体滚动年报改革。

二、全面推进——滚动年报改革的主要措施和内容

此次改革从探索简便易行的滚动年报方式、建立健全年报公示常态长效机制、探索试行配套的信用监管制度三个方面推出了十项措施:一是变更商事主体报送年度报告时间,商事主体自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上一自然年度年度报告。二是以市场监管联系人手机短信验证码作为年报系统验证登录条件,同时完善官方网站、官方微信等年报方式,使年报报送更加便捷。三是探索自行填报和数据共享相结合的年报填报方式,政府部门间可共享的数据,不需商事主体自行填报。四是建立市场监管联系人信息库,依托实名核身技术,由商事主体自主更新市场监管联系人信息,逐步搭建稳定、高效的政企沟通渠道。五是健全市场监管与税务、社保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年报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年报数据同源、数据互认。六是实施全流程年报数据质量管控,加强年报数据分析应用,为党委政府决策和监管提供数据服务。七是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联系人的作用,精准引导商事主体报送年报,提升年报工作效能。八是对未按规定报送年报的商事主体,监管部门每月按程序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九是分批次、多维度组织实施商事主体公示信息抽查,结合数据共享、公示情况和工作实际,对商事主体公示信息依风险分类实施合理检查。十是加强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协调协作和数据比对交换,完善分批次逐步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商事主体的工作模式。

三、把握方向——滚动年报改革呈现的趋向性特点

此次改革从各个方面重构了商事主体年报及相关制度,对日后深圳市商事主体年报工作将产生深远影响。改革后,商事主体年报工作将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年报工作常态化。改革后,由于各商事主体的成立日期不同,商事主体报送年报的起始和截止时间将分散到全年每一天,不再有统一的“截止时间”,这样既有利于强化商事主体的主体意识,使商事主体更好地履行年报公示义务,也有利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实施年报“精细化”管理,将监管工作寓于年报服务之中。

二是年报人员专人化。改革后,商事主体需要设置市场监管联系人信息以用于年报系统登录,市场监管联系人原则上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指定。商事主体指定专门的市场监管联系人开展年报及相关业务,有利于提升年报信息质量,保证年报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安全性,也有利于加强商事主体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联系,使商事主体及时接收市场监管部门的提示信息,更好地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保障自身权益。

三是年报操作便捷化。改革后,商事主体登录年报系统仅需验证市场监管联系人手机短信验证码,比改革前同时验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和经办人手机短信验证码的方式更加快捷;报送年报时,股权变更、资产状况、缴纳社保等栏目信息可共享填报,填报内容更加简单。

四是年报数据同源化。改革后,商事主体年报相关数据将更多地从“源头”获取,实现“一数一源”,减少商事主体自行填报的内容。政府部门间共享年报相关数据,实现数据同源,既能减轻商事主体填报年报的压力,提高年报填报效率,又能保证年报数据质量,避免“同项目不同数据”问题。

四、平稳实施——滚动年报改革过渡阶段工作安排

为确保商事主体滚动年报改革平稳实施,市场监管部门对改革作了过渡安排。从即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为过渡期,期间商事主体可按滚动年报时间报送年度报告,也可按传统年报时间在6月30日前报送年度报告。2019年7月1日起,商事主体应严格按照滚动年报时间报送年度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海关管理企业不实行滚动年报。海关管理企业年报时间仍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具体事项依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18年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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