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全区小散工程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小散工程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如下工作指引:
1.备案
1.1业主方
1.1.1依据《福田区小散工程备案材料清单》(附件1)准备相关材料向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工作站申请备案;
1.1.2签收并学习业主方法律风险告知书(附件2);
1.1.3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1.1.4主动接受安全培训。
1.2施工方
1.2.1签收并学习施工方法律风险告知书(附件3);
1.2.2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2.3观看警示教育视频。
1.3物业管理单位(股份公司)
1.3.1受理管理区域内备案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福田区小散工程智慧监管系统操作手册(附件5)上传资料予以发放备案回执,并督促业主方、施工方自觉张贴。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备案申请人予以修改完善;
1.3.2学习物业管理方法律风险告知书(附件4);
1.3.3建立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备案信息台账,定期上报所在社区及街道办事处。
1.4社区工作站
1.4.1受理非物业管理区域或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主体实施的小散工程备案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照福田区小散工程智慧监管系统操作手册(附件5)上传资料予以发放备案回执,并督促业主方、施工方自觉张贴,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备案申请人予以修改完善;
1.4.2收集汇总本社区范围内备案信息,建立社区小散工程备案台账。
1.5其他情形
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小散工程作业,由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不需要申请备案。
2.自查
2.1业主方
2.1.1督促施工方开展风险辨识,并将风险告知作业人员;
2.1.2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高空、电工、焊接与热切割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1.3凡高空作业现场监督并督促施工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帽、安全带;
2.1.4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不得改为卫生间、厨房;
2.1.5不得擅自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变动;
2.1.6及时制止违规行为,遏制事故发生;
2.1.7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处置、如实上报;
2.1.8依法配合上级监督检查及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巡查。
2.2施工方
2.2.1取得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备案回执后自觉在现场张贴;
2.2.2不得违法转包、分包;
2.2.3涉及特种作业人员需依法依规取得操作证备查;
2.2.4进入作业现场时,正确佩戴劳保用品,高处作业时佩戴安全帽、安全绳,涉电作业时佩戴绝缘鞋、绝缘手套;
2.2.5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配电箱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接地保护装置,电动工具类使用前检查无漏电安全隐患,作业梯放置平稳、牢靠;
2.2.6在五临边(沟、坑、槽和深基坑周边,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和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出入口)及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装置;
2.2.7作业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制止违章、冒险作业,及时处置现场状况;
2.2.8进入密闭空间时,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
2.2.9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
3.巡查
3.1物业管理单位(股份公司)
3.1.1必须巡查业主方、施工方按规定备案的情况;
3.1.2 必须引导业主方、施工方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1.3房屋装修巡查每天不得少于两次,巡查记录需由施工方签收确认;
3.1.4凡高处作业物业人员必须现场监督,直至作业结束;
3.1.5凡高处作业必须督促施工方规范佩戴安全帽、使用符合标准的安全梯、脚手架,禁止使用竹、木脚手架;
3.1.6必须督促施工方在搭(拆)脚手架时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
3.1.7装修巡查、验收必须确保房屋装修不得改变或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3.1.8凡特种作业必须核查特种作业证,确保人证合一;
3.1.9临时用电作业必须要求施工方有专人监护,并确保插座有接地线;
3.1.10凡涉及动火作业必须要求施工方现场配备足量的灭火器(每75平方米2个或以上);
3.1.11建立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巡查台账,存档备查,定期上报所在社区及街道办事处。
3.2社区工作站
3.2.1配合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的日常安全巡查;
3.2.2汇总本社区范围的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社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台账;
3.2.3组织开展社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指导本社区小散工程施工活动,督促业主方、施工方为施工人员佩戴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
4.监督执法
4.1各街道办事处
4.1.1各街道办事处收集汇总辖区各社区小散工程备案和巡查信息,建立辖区所有小散工程管理台账,全面掌握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动态;
4.1.2建立辖区各社区、网格员日常安全巡查制度,指导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组织落实巡查要求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送查处制度;
4.1.3通过辖区网格员或通过购买服务、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形式,加强安全巡查力量,对各社区小散工程作业安全纳管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4.2相关职能部门
4.2.1区安委办对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行综合指导职责,统筹协调、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抓好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并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4.2.2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具体协调指导全区小散工程执法查处工作;
4.2.3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协调指导辖区内相关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会同区安委办、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携第三方专业检查机构进行季度督导检查,形成督导检查报告并通报各街道。
4.3依法控停情形
4.3.1未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或应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未办理许可手续,擅自开工的;
4.3.2施工单位无资质、借用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3.3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的;
4.3.4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4.3.5在装饰装修中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
4.3.6特种作业(高处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切割作业等)人员无证上岗展开作业的。
4.4责令整改情形
4.4.1高处作业人员未配备必要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未正确穿戴使用;安全绳、安全带质量不符合要求;
4.4.2高处作业未系双安全绳作业,双安全绳未扎紧系牢;
4.4.3高处作业无专人进行现场监管,违规单人现场作业;
4.4.4高处作业平台、作业梯未平稳固定,四脚梯、人字梯无防滑动措施;同一梯子违规两人同时作业;作业梯违规垫高使用;
4.4.5临时用电未设置双色线(PE线),或电缆电线破旧,拖地浸水,或电线电缆接头裸露;
4.4.6每台机具未设置单独的开关箱,或开关箱无漏电保护器,或保护器失效,或开关箱与用电设备的距离小于3 米;
4.4.7高空、吊装、拆除等作业时未设置围栏、安全警示和专人监护,或存在高空抛物现象;
4.4.8物料堆放超高堆放、靠近洞口和临边,或物料堆放不平稳;
4.4.9施工现场未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或灭火器失效;
4.4.10电、气焊(切割)现场10m 范围内,堆放氧气瓶、乙炔气瓶及其他易燃物品,或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存放间距小于5m,或氧气瓶、乙炔瓶放置不稳;
4.4.11动火作业时,未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作业部位未配备灭火器材,或高处动火作业部位下方未设置接火盆。
4.5直接纳入“黑名单”情形
4.5.1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经政府部门事故调查组认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或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4.5.2承接小散工程的施工单位谎报事故,贻误抢救的;
4.5.3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或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
4.6不良行为记录管理
4.6.1物业服务企业未落实上述3.1条巡查规定之一,被责令整改而拒不整改的,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将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记录不良行为1次,6个月内累计被记录超过3次的,列入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
4.6.2施工单位存在上述4.3条“依法控停情形”之一,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直接将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记录不良行为1次,6个月内累计被记录超过3次的,列入施工企业黑名单;
4.6.3施工单位存在上述4.4条“责令整改情形”之一,被责令整改而拒不整改的,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将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记录不良行为1次,6个月内累计被记录超过3次的,列入施工企业黑名单。
4.7“黑名单”管理运用
4.7.1被列为“黑名单”的施工企业,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暂不受理其在本辖区内进行新的小散工程备案。连续进入“黑名单”的企业,“黑名单”管理期限合并执行,以二者中截止日期较远的管理期限为最终执行的管理期限。
4.7.2被列为“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物业安全生产与市场准入联动的若干措施》实施惩戒。
5.完工核销
小散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及时将完工情况告知备案受理单位,由备案受理单位对小散工程进行备案核销;巡查人员发现已完工但未办理完工登记的小散工程,应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或业主办理备案核销手续。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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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幸福福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