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公开推送六家预付式消费失信企业信息

七七
2019-11-07 11:45:03

2019年1月至10月,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消委会”)收到预付式消费投诉1.9万余宗,同比增长105.38%,其中消费者投诉经营者停业或跑路的投诉4720宗,占预付式消费投诉总量的26.67%。

11月7日,为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推进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深圳市消委会联合宝安区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宝安区消委会”)、龙岗区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龙岗区消委会”)和光明区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光明区消委会”)将六家预付式消费领域“跑路”、未按约定退还消费者预付款项的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通过深圳信用网公开披露。下一步,对于此次推送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消委会将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全方位信用监督、联合惩戒和约束机制。

本次信用推送有三大特点:一是此次推送的六家经营者全部属于预付式消费领域,且均已停业;二是互联网预付式消费再现经营者停止营业且未退还消费者预付款问题;三是健身行业出现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多家企业同时关门的问题,少儿教育培训行业经营者“跑路”问题高发,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企业信用信息推送

(一)互联网预付式消费企业信用信息推送

优信远海能源(深圳)有限公司收取消费者预付款项,未履行返现约定,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9年5月开始,龙岗区消委会陆续收到优信远海能源(深圳)有限公司的消费者投诉30余宗,涉案金额10万元。消费者反映,通过该公司微信公众号“优信优卡”以优惠的价格充值了数月油卡费用,经营者承诺每月返还款项至消费者充值卡,返现可用于充值加油卡或在公众号商城购买商品。自2019年4月开始,经营者以系统更新、资产并购重组为由停止向消费者返还款项且关闭充值业务,消费者预付的费用无法使用和退回。接到投诉后,龙岗区消委会多次联系经营者无果。经现场调查,注册地址处未找到经营者。龙岗区消委会已向经营者寄送《推送消费维权信用信息告知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维权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消委会决定将该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马秀领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通过深圳信用网公开披露。

(二)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企业信用信息推送

近年来,健身行业蓬勃发展,常需消费者预付健身卡年费和私教费用后使用,使用周期长且预付金额大,存在较高风险。近期,深圳市消委会发现健身行业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不同企业,在收取消费者预付的健身卡年费和私教费用后,均出现经营者“跑路”问题,严重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1.乐美健文化体育(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收取预付款后停止营业,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9年5月开始,宝安区消委会陆续收到乐美健文化体育(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的消费者投诉180余宗,涉案金额40多万元。消费者反映,缴纳健身卡年费和教练费等费用后,经营者突然停止营业,且未退回消费者预付的款项。接到投诉后,宝安区消委会多次约谈经营者,经营者半年内恢复营业的承诺未能兑现,且未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经现场调查,发现经营者已停止营业。宝安区消委会多次联系经营者无果,已现场送达《推送消费维权信用信息告知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维权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消委会决定将该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刘粮玉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通过深圳信用网公开披露。

2. 深圳赛尔斯文化体育有限公司收取预付款后停止营业,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9年8月开始,宝安区消委会陆续收到深圳赛尔斯文化体育有限公司的消费者投诉60余宗,涉案金额约40万元。消费者反映,缴纳健身卡年费和私人教练费用后,经营者突然停止营业,未退还消费者预付的费用。宝安区消委会多次联系经营者无果,经现场调查,发现经营者已停止营业。宝安区消委会已现场送达《推送消费维权信用信息告知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维权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消委会决定将该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刘粮玉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通过深圳信用网公开披露。

(三)少儿培训行业预付式消费企业信用信息推送

少儿教育培训企业常有办学资历良莠不齐、经营者频繁更替的情况。本次推送的三家少儿培训机构存在经营者虚假宣传和经营者更替后权责不明,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深圳市本港中视影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少儿演艺培训,收取预付款后停止营业,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2019年3月开始,宝安区消委会陆续收到深圳市本港中视影业有限公司的的消费者投诉35宗,涉案金额26.8万。消费者反映,经营者宣称与某少儿栏目或剧组合作,声称聘请演艺从业人员为少儿授课后,选拔表现优秀的少儿向电视台栏目或剧组输送小主持、小模特、小嘉宾和小演员。实际授课人员、授课内容、授课时间均与宣传不符,培训服务质量偏低,接受培训的少儿并未参与经营者所宣传合作机构的活动,且经营者拒绝消费者的退费诉求。接到投诉后,宝安区消委会约谈经营者,经营者不配合调解,并拒绝退还消费者预付的培训费用。宝安区消委会多次联系经营者无果,向经营者寄送《推送消费维权信用信息告知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维权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消委会决定将该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蔡亦熏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通过深圳信用网公开披露。

2.深圳市西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收取预付款后停止营业,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9年9月,宝安区消委会陆续收到深圳市西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消费者投诉50余宗,涉案金额约70万元。消费者反映,缴纳幼儿英语培训费后,经营者突然关门停止营业。接到投诉后,宝安区消委会多次联系经营者未果,经现场调查,发现经营者已停止营业。宝安区消委会向经营者寄送《推送消费维权信用信息告知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维权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消委会决定将该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何啟胜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通过深圳信用网公开披露。

3.深圳市光明区艾琳舞蹈培训机构未按约定提供培训服务,也不退还预付款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9年8月开始,光明区消委会陆续收到深圳市光明区艾琳舞蹈培训机构的消费者投诉17宗,涉案金额15万元。消费者反映,2018年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舞姿舞蹈室缴纳舞蹈培训费用,该舞蹈室于2019年1月转让,由深圳市光明区艾琳舞蹈培训机构经营,转让协议中约定深圳市光明区艾琳舞蹈培训机构需接收该舞蹈室有效期内的全部学员。消费者在经营者处接受舞蹈培训6个月后,经营者于7月中旬突然停止营业,停止营业前未退还消费者预付的培训费用。接到投诉后,光明区消委会多次联系,经营者均未回应,光明区消委会向经营者寄送《推送消费维权信用信息告知函》。依据《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维权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消委会决定将该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柯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通过深圳信用网公开披露。

二、预付式消费提示

预付式消费方式遍及各行各业,常以较大优惠吸引消费者使用,但也隐藏着巨大风险,不良经营者携款“跑路”现象时有发生。针对预付式消费不良经营者“跑路”频发的问题,深圳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

1.谨慎选择。防范新型互联网预付式消费欺诈陷阱;审慎选择注册时间较长、规模较大、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好、经营状态佳的大型连锁企业进行消费,并降低预付额度、缩短使用周期,科学理性消费。

2.留存证据。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前,认真阅读有关会员细则、服务合同等格式文本,详细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并保存活动页面截图、支付记录及其他相关消费维权凭证。

3.及时维权。如遇纠纷,及时通过拨打966315电话、“315消费通”微信公众号进行投诉。

预付式消费不良经营者携款“跑路”对消费者造成的权益侵害,导致消费者难以挽回经济损失。深圳市消委会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通过失信企业信用推送、支持消费者起诉等工作构建全方位信用监督机制,提高违法企业的失信成本,督促各行业企业诚信经营,打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并通过消费教育、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审慎选择预付式消费。

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日渐形成。深圳市消委会同时告诫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珍爱企业信用“羽毛”,切勿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附件1.失信经营者信用推送信息







附件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民法总则》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维权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名单: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10人以上的重大群体性消费投诉,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拒绝履行在消委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

(十一)经营者在终止经营前未对其发行的预付卡进行妥善处理,拒绝清偿消费卡内余额的;

(十二)其他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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