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八类药品不纳入医保目录!11月1日起实施

谢琳
2024-10-21 09:55:09

据广东省医保局官方网站消息,自11月1日起,《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进一步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调整,支付标准的制定,还有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内容。

《暂行办法》规定,以下八类药品不纳入《广东医保药品目录》: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据悉,《暂行办法》明确,由省医保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国家部署调整《药品目录》,各地级以上市医保部门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调整医保用药限定支付范围。

在医保用药的支付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使用《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证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等条件,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暂行办法》还明确,支持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纳入《药品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参保人在其生产医疗机构使用,或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调剂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基本用药需求和待遇落实。

在《广东医保药品目录》的使用上,《暂行办法》规定,在满足临床需要的前提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须优先配备和使用《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逐步建立《广东医保药品目录》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备联动机制,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广东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结果及时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

《暂行办法》暂定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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