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与深圳市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粤汇发〔2020〕15号),明确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外债登记管理改革、银行信贷资产对外转让和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等八项试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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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与深圳市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粤汇发〔2020〕15号),明确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外债登记管理改革、银行信贷资产对外转让和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等八项试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