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粤港澳大湾区民生建设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9月1日起实施

曾豆豆
2019-08-01 10:36:52

7月31日,广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即将于9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最新变化进行了解读。

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保障对象。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实施办法》和旧的《实施办法》相比,主要有五个方面的不同。

1、保障对象认定不再仅以收入作为衡量标准。新的《实施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需制定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具体办法,应当对有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义务兵、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学生的家庭给予适当优待,扩大了保障范围的对象。

2、增加了保障的范围。新的《实施办法》规定,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以及3级、4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等特殊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参照上述方式确定保障对象。

3、受理审批程序上,由原来村(居)委会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修改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和初审、县民政部门审批,大大缩短了审批流程,同时规定了可以异地申请受理,大大方便人民群众提出申请的环节。

4、服务管理上,新的《实施办法》规定,改为保障对象长期公示、动态调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在这个基础上,每半年核对一次其家庭收入、财产等相关资料。保障金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保障对象个人帐户。同时,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的要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再明确区分城镇和农村,保障标准将逐步实行城乡一体化。

新的《实施办法》要求,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6个月的收入平均计算。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成员已经就业,但收入不能确定的,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屋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与信息化查询核对结果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此外,新的《实施办法》明确了异地申请办理流程。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 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报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并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委托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询核对。

受委托查询核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开展核对。符合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

随后,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结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确定保障金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从批准之日起的次月,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实施办法》还细化了回避制度。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初审、审批的工作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如实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备注在册。调查核实人员和民主评议人员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应当回避。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实施办法》还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并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按照原保障金额延长发放6个月,再收回《最低生活保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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