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最新消息:广东省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拟由十档调为九档

谢琳
2019-08-13 11:37:08

为进一步完善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居民生活满意度,近日,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将对《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进行修订,8月21日前为对外征求意见时间。根据征求意见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将由十档调整为九档。

根据修订稿,城乡居保个人缴费标准拟由原来的十档,调整为180元-4800元九个档次。每年度只能选一个缴费标准根据修订稿,参加城乡居保的对象有了一定修改,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保的筹资方式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

令人关注的是,此次修订稿中对个人缴费标准进行了调整。按照现行规定,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修订后,标准拟改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由于个人缴费标准修改,政府缴费补贴这块也有所修改。根据修订稿,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而对于困难群体的相关规定,仍按照现行办法。具体来看,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可选择按每年120元标准缴费。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并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

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够的可申请逐年缴费城乡居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

参保人达到条件,且未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稿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终止和制度衔接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提出,在户籍迁移前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按原参保地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核发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时,应通过社保参保信息比对,核实参保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参保人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应办理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退还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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