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粤港澳大湾区有关增值税政策

张一帆
2020-11-23 10:38:35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提出,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广州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南沙自贸片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0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自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保税港区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据悉,启运港退税政策,是指将企业由原先的离境向海关报关后由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提前为从启运港出发即可申请出口退税。以前海保税港区为例,在政策出台前,经该港区中转的出口货源通常在启运港装驳船30天后才能办理退税手续,而政策出台后,出口企业在驳船驶离启运港后(3-5天内)即可办理退税手续。

附件: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启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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