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下的东莞消息:在东莞买新能源汽车建充电设施可领补贴

谢琳
2020-11-30 15: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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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东莞市发改局于近日发布了《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已在东莞市发改局官网公布,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18年12月7日18:00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通讯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发改局产业协调与能源科;邮政编码:523888;传真号码:0769-22830933,电子邮箱:dgfg_cyk@163.com。

补贴标准:对2017-2020 年期间在我市初次注册登记,符合要求的各类新能源汽车,按照不超过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50%确定地方购车补贴标准。各级财政(含国家、省、市) 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获得各级财政购车补贴资金总 额加消费者支付资金总额的 60%,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车 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政策执行。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补贴情况,按照省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对符合标准的充 电设施按额定输出功率给予建设补贴。对2016-2018 年期间建 成并具备且符合验收条件和相关要求的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 私人乘用车充电桩),统筹省市资金按充电设施装机功率给予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 600 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 300 元/ 千瓦;2019-2020年,补贴标准退坡20%。补贴标准按项目具 备通过竣工验收条件年度的标准执行,申请单位需出具第三方 审计报告等资料,自行举证充电设施具备通过验收条件时的状 态与验收通过时一致,无法举证的按验收通过年度标准执行。

 补贴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应及时向用户公布 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可申请的中央和地方财政 补贴资金金额。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 产品时,按照扣减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 结算,在车辆销售合同中应注明车辆总价、中央和地方财政补 贴标准以及消费者实付价格,待车辆满足购置补贴申请条件后 由车辆生产或销售代表企业据实提出补贴申请,不得要求消费 者自行申领。 拟申请地方财政购置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和车辆生产或销售代表企业需联合承诺并在合同中明确,自初次注册登 记日起 3 年内不向异地提档过户,否则退还地方财政购置补贴 资金。

拟申领地方财政补贴车辆的汽车产销企业,车辆产销企 业应提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局递交车型资料及年度销售计划。对个人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购置补贴每人不超过2辆/ 年,且消费者和车辆产销企业需联合承诺车辆行驶里程达 3 万公里前不过户给非个人用户;对同一单位用户购买同一品牌新能源汽车超过5辆/年且拟申请地方财政购置补贴的,车辆销售企业应提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销售计划。 

除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新能源汽车外,其他 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财政补贴,运营里程要达到2万公里,车辆销售上牌后将按申请拨付一部分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 70%),达到运营里程要求后全部拨付;因中央财政补贴清算需由车辆生产地新能源汽车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在不能提供相关 佐证材料的前提下,上述范围内的非本地品牌车辆的地方财政 购置补贴需待中央财政补贴清算确认后一次性拨付。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注册在本市的,购置补贴直接拨付给 车辆生产企业或由其授权委托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汽车销售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注册在外地,购置补贴拨付给由生产企业或区域销售企业授权委托在本市注 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汽车销售代表企业。相关车辆在本市完成登记注册后,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申请地方财政补贴,需提供以下加盖企业公章的资料(一式三份)以及电子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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