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东莞公租房管理新办法 没有佛山户口新市民也可申请

谢琳
2020-11-30 15:07:43

据佛山市住建管理局消息,根据《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显示,12月起,没有佛山市户口的佛山新市民,也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此外,拥有佛山市户籍中等及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等相关群体,可按相应类别和渠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多个类别申请条件的,可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其中一个类别条件进行申请。

(一)具有佛山市户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的家庭。符合上述条件且已年满30周岁以上的单身(包括离异、丧偶或配偶被宣布失踪等)人士,可单独申请。户籍在村委会的家庭,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在本市未享受过宅基地政策。

(二)在佛山市常年生活或工作,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且申请家庭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该类申请纳入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体系,在新市民积分制窗口受理申请。

(三)达到积分制入户条件并已申领《入户卡》,申请当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市人员。

(四)园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租住产业园区内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申请条件由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产权单位按“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的原则制定,报所属区住建部门批准后,报市住建管理局备案。

(五)企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土地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安置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及家庭入住。具体申请条件由企业按“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的原则制定,报所属区住建部门批准后,报市住建管理局备案。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各区相关规定,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镇(街道)的社区居委会、房管所、住房保障办、行政服务中心、流管服务站等提出住房需求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可由所在产业园区或所在工作单位代为申请。申请人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居民,但又不属同一区域的,可由申请人选择向其中一个区申请。本市户籍家庭有非本市户籍成员,经查实为共同居住的,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

办理申请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本人和家庭成员的户籍及身份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本人和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四)申请人本人和家庭成员的住房和其他财产状况;

(五)诚信承诺书;

(六)住建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按规定需由相关单位或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存在以下之一或几种情况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本市户籍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中有危重病人、残疾人员、优抚对象、退役军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的;

(二)荣获市级(含本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

(三)公交司机、环卫工人;

(四)本市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

(五)申请人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被列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不受轮候限制,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此外,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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