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稳定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的秩序,促进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秩序稳定发展,让村民共享发展成果,近日,东莞审议通过《关于稳定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指导意见》。
为治理防范“二手房东”炒作租金等问题,《指导意见》要求镇村厂房物业必须一律进入镇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交易的,不接受个人和房产中介代理机构报名参与竞投,原则上不得转租分租。要求各镇街(园区)专门设立违规转租分租的举报电话和受理机制。对违约违规转租分租过程中的恶意操纵、敲诈勒索、以及包庇纵容等行为,列入涉黑涉恶的专项打击范围。并规定镇村厂房物业交易合同中约定禁止转租分租条款和履约保证金条款,如违约则被列入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全市镇村厂房物业承租。此外,还要求招商部门要完善工业厂房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减少企业对“二手房东”的依赖。
《指导意见》提出,各镇街(园区)要动态梳理建立重点企业名录,允许重点企业在交易程序及续约等程序上走“绿色通道”。同时,经市有关部门或镇街(园区)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平台运营商等机构,可在承租前向属地镇街(园区)提出统租改造后转租分租的申请,但企业因经营规模收缩等特殊情况,确需转租分租的,租期、租金、分租转租改建方案、分租转租新增租户数量等,必须与业主单位协商一致后申报,如情况属实并获镇街(园区)批准,方可执行。
此外,为提升厂房物业档次水平,《指导意见》要求强化工业保护线内土地的用途管控,严格限制线内工业用地调整为其他用途。加快推进“工改工”,通过改造升级一批、拆除重建一批、产业置换一批,提高厂房物业供给规模。鼓励通过财政直投、镇村联合改造、村组集体自行改造、引入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改造镇村厂房物业,扩大高品质、低成本的产业空间。鼓励有条件的镇街统筹村组集体厂房物业,通过财政直投或引入战略合作伙伴的方式对统筹的物业进行修缮改造、优化配套服务后重新推出市场,租金价格增值部分,可事先与村组集体约定分成比例。鼓励优质税源型项目承租镇村厂房物业,在保障租金收益的基础上,推动项目产生的税收留成实现镇街、村组共享。
为切实提高调控合力及统筹力度,各镇街(园区)要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出台属地管控实施细则,完善厂房物业、企业所有厂房物业的租赁情况监测报告,定期向社会发布,并设立稳定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秩序专责小组,完善配套政策并督促落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