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 佛山将设“工资专户”

张一帆
2020-11-30 15: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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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近日,《佛山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据悉,本制度所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管理,是指施工企业将建设项目中的工人工资与工程款等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当地商业银行设立“工资专户”专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工资专户”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和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对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的工资专户管理均适用。施工企业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征求意见稿》要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牵头负责监督该建设项目实施工资专户管理;系统或行业属地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牵头负责监督本系统或行业内由上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工资专户管理。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或开工备案申请手续时,应依法核实建设资金已落实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备案申领条件,并将工资专户的开立作为落实建设资金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备案。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在依法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的同时,应要求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备案的在建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建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三)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拨付工人工资款到设立的“工资专户”,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工资的,建设项目行政主管审批部门应配合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征求意见稿》指出,建设单位或出资单位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对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拨付和监管责任:

(一)建设单位编制发布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要求施工企业设立工资专户。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协议中,须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人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的比例、工资款的拨付期限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三)建设单位或出资单位在支付建设项目款项时,应当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比例或经核定的工资数额,足额拨付工人工资款到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的工资专户。

     (四)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此外, 《征求意见稿》指出,施工企业需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承担全面责任;直接用工企业承担工资支付管理的直接责任。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工资专户,并在作业工人进场前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实名管理登记及作业工人工资卡开办。

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建设项目分包的,可以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由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统一通过工资专户直接向工人代发工资,分包企业不需要再设立工资专户。分包企业没有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统一发放工资的,双方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企业设立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比例、工资款拨付期限等。

(三)开户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在每个工资发放日期前,通过银行“工资专户”,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并向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工人工资支付银行明细表。

(四)开户的施工企业应当在工资发放前检查工资专户余额,发现账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当期工资的,开户的施工企业应当自行补足。若发现建设单位、出资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约定拨付工人工资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行政主管审批部门和人社部门反映,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五)施工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台账管理,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等信息,同时将市政府举报投诉电话“12345”在工地公示栏进行公布。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将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台帐等交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建设单位留存备查,至少保存2年。(此处属于工资支付台帐,与实名制管理信息有所不同)

(六)工程完工并由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确认验收后,施工企业出具工人工资已全部结清的情况证明、竣工备案表或验收鉴定书或交工证书和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等资料,向施工地区的人社部门提出“工资专户”账户核销申请。人社部门将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在施工现场公示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15个自然日,公示期满后,该项目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情况或有欠薪举报投诉但施工企业已清偿的,人社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施工企业凭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核销业务,退回账户资金。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在建工程项目需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作业工人工资款或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建设项目作业工人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当期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作业工人工资款或结清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分包项目作业工人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责令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

将建设项目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生拖欠工资的,由违法分包、转包的发包人先行垫付作业工人工资。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牵头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问题,依法处理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及拖欠工程款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施工企业未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伪造、隐瞒用工管理台账,施工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3个月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重点监察;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信用管理等办法,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以下行为进行诚信扣分处理,或在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限制:  

(一)建设单位存在不与施工企业约定设立工资专户、明确工程进度款中工资款的比例、工资拨付期限等事宜的。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不设立工资专户;或者在分包、转包建设项目时既不与分包单位约定委托统一代发放工人工资事项,也不与分包单位约定设立工资专户、明确工程进度款中工资款的比例、工资拨付期限等事宜的。

(三)施工企业存在既不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也不按规定设立工资专户的。

(四)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不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拨付到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的,施工企业不通过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人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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