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公告《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该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在深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已经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应当自2022年1月1日起披露。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碳交易市场跨境交易业务。
《条例》要求,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资金投向的企业、项目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环境影响信息进行披露。接受投资的企业或者项目、资产所属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向金融机构提交环境信息资料。
7类机构需分批披露环境信息。具体是:
3类主体应当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类别披露环境信息:(一)在深圳市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二)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三)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
此外,3类主体符合以下条件的主体,应当自2023年1月1日起披露环境信息:(一)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在深资产规模五百亿元以上的银行;(二)资产管理规模一百亿元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人:(三)资产管理规模五十亿元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四)资产管理规模一百亿元以上的机构投资者。
《条例》要求,环境信息披露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在深圳市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按照上市交易平台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披露;(二)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关于绿色债券发行披露的要求进行披露;(三)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按照优惠政策制定部门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披露;(四)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金融机构,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披露。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未制定环境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环境信息披露办法。
环境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以财务报告、环境信息披露报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环境报告或者环境、社会和管治报告等形式,合并或者单独披露上一年度的环境信息。
环境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应当向监管部门指定的平台以及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提交披露报告,按照规定在其互联网官方网站以及报告平台公开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此外,《条例》对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了规定。一是创新绿色信贷品种,推广新能源贷款、能效贷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质押贷款等能源信贷品种,创新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绿色生产、绿色建筑、个人绿色消费等绿色信贷品种;二是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绿色建筑质量险、绿色产业产品质量责任险以及其他的绿色保险业务;三是规定了投资咨询机构在为个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时,应当询问个人投资者在绿色领域的投资偏好,为个人投资者参与绿色投资提供便利;四是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环境权益抵押和质押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碳交易市场跨境交易业务。
同时,《条例》指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绿色投资评估制度,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前评估,并开展投资后管理。金融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绿色投资评估工作。
《条例》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一是对未制定绿色金融相关制度或未按照规定开展有关活动的金融机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是对于未投保或者续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且拒不投保或者续保的,处保险费三倍罚款;三是对于未对投资项目开展绿色投资评估的金融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未依法开展绿色投资评估且项目发生应当处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按照提供贷款或者投资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处以罚款;四是对于未将绿色投资评估内容纳入投资后管理的金融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是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以及违反“洗绿”制度的行为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