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佛山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为更好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佛山交通运输局牵头起草完成了《佛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在2018年11月2日前,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反馈意见和建议,联系电话:0757-82626256,传真:0757-82223396 ,电子邮箱:82288665@163.com。
据悉,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施政府指导价。同时需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如若网约车平台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在3个月内被联合约谈两次后,仍拒不改正的,经联合监管部门集体讨论,可以启动暂停发布、下架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载体处理流程。
车辆所有者在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时须符合下列条件:
1、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具备汽车(客车类)租赁或道路客运类营业资质,且同时满足以下3项要求:近一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致人死亡人数累计不超过3人、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万车死亡率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出租汽车行业万车死亡率。
2、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须已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且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未发生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申请人向车辆所有人住址所在地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和《车辆使用性质更改申请表》;
2、与有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营运意向书,意向书应明确平台运营提成和服务收费的标准;
3、《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原件(核查)及复印件,车辆彩色照片两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4、车辆车型和标准配置证明材料,安装符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技术要求的车载服务终端的技术证明材料;
5、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核查)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核查)及复印件,以及企业近一年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申明;
6、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核查)及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核查)及复印件,以及个人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申明;
7、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8、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与车辆使用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8年。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退出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得擅自转让。车辆领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运营:
1、未实际加入和使用网约车平台经营的;
2、与网约车平台入网运营关系终止,且没有加入其它平台运营的。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除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
2、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的考试机构考核合格,熟悉佛山人文地理,掌握旅客运输服务和安全应急等技能;
已取得本市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在岗营运,在本市服务满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近3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AAA及以上的,可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申请人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原件(核查)和复印件;
3、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背景申明;
4、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5、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网约车驾驶员考试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将驾驶员信息抄送市公安机关审核,市公安机关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抄送信息后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意见反馈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驾驶员安排考试。申请人在收到审核通过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预约考试,并于3个月内完成考试,3个月内未通过考试的需重新提交网约车驾驶员考试申请。通过考试后,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约车驾驶员除应当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维护车载服务终端完好,保证行驶记录、应急报警、服务评价等功能正常,不得破坏、改装;营运设备功能出现故障的,排除故障后方可营运。
2、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3、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4、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不得将个人所有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
5、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站点、通道轮排候客、揽客,不得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载乘信息以外的其它方式揽客。
6、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应约载客后应将信息通过客户端反馈到相关平台。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工商、质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依据相关法律和各自职责,对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线上线下车辆或人员不一致、信息泄露、不依法纳税、不正当竞争、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监管。
1、对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已经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工商、质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多部门的,相关部门可开展联合约谈。
2、网约车平台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在3个月内被联合约谈两次后,仍拒不改正的,经联合监管部门集体讨论,可以启动暂停发布、下架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载体处理流程。
3、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载体被暂停发布、下架后,继续出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监管部门可启动停止互联网服务、停止联网或停机整顿的处置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