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本所上述规则(以下统称“新规”)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条、第1.2条的通知》(深证上〔2018〕281号)同时废止。
为了确保《决定》及本所配套新规顺利施行,作出以下具体安排:
一、《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
二、《决定》施行后,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判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其该等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
三、新规施行前,上市公司已披露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但未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已被作出暂停上市决定的,如不存在其他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继续维持暂停上市状态,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二)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创业板为披露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如不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继续维持停牌状态,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若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经公司申请,本所恢复其股票正常交易。
相关公司股票已依据原规则交易满三十个交易日,如本所依据新规决定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前,不再给予其三十个交易日的交易期。
四、在《决定》施行后至新规施行前,上市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的事实可能触及《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新规发布后次一交易日公司股票停牌,并作为《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相关时限的起算时点。
五、关于《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年报造假规避退市情形,以2015年度作为《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财务指标起算年度,即追溯后自2015年起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予以退市。
六、新规施行前,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但已完成重组上市,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不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一)新规施行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法合规完成重组上市,且相关重大违法行为均发生在该次重组上市之前,也与该重组上市无关;
(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且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按照本项规定提出不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申请的,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八条办理,同时聘请财务顾问及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七、新规施行前,因重大违法其股票已被终止上市的公司,在新规施行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申请重新上市的,其重新上市事宜仍适用原规则。
新规认定的4种重大违法退市情形:首发上市欺诈发行;重组上市欺诈发行;年报造假规避退市;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退市新规中强调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规范逻辑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出现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行为,表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价值取向与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发生严重背离。
第二,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行为,不仅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的利益,更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为资本市场立法和监管的价值本位所不容。
第三,上市公司存在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行为,往往会被剥夺生产经营的资格许可,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客观上不应也无法再维持其上市地位。
新规下的退市决策和实施程序:一是设置了上市委员会决策机制。规定上市委员会以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对上市公司行为是否严重影响上市地位,是否应当对其实施重大违法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对相关审议决定,例如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期限、发出认定意见告知书、提出申辩和听证、做出退市决定等环节的期限,均予以了明确。
二是给予当事人合理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手段。主要是给予涉嫌重大违法退市的上市公司申请听证、书面陈述和申辩、要求复核等权利,维护了其正当的程序保障权利,保障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三是明确了重大违法退市的相关环节。即停牌、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将暂停上市期间由一年缩短为六个月,提高了退市实施效率。
四是退市改革方案对重新上市条件也作了修改。
退市新规作出了新老划断安排。新规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新规施行后,上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该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依据新规公司股票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则不再重复设置三十个交易日的“逃跑期”,但仍有退市整理期的相关安排。
不过,若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可恢复正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