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广东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3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决定》,根据《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广东再将68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根据权限类别划分,具体包括行政许可43项、行政处罚4项、行政检查2项、行政确认1项和其他18项。
《决定》明确,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广州、深圳、珠海市不再实施相同管理权限。其中28项省级管理权限由广东自贸试验区三个片区同时调整实施,其余权限则部分由南沙、前海蛇口、横琴单独实施或其中两个片区共同实施。
其中多项涉及司法的权限均由广东自贸试验区三个片区实施,主要与律师执业的行政许可直接相关,包括中国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许可,中国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等多项涉及粤港澳三地的省级管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