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深圳市人大召开法规解读会,首次对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进行解读。据悉,《条例》中多项条款均属全国首创,将于2023年1月1日施行。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明确医疗机构须尊重患者“生前预嘱”,如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意味着深圳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
根据《条例》,生前预嘱须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形式上,可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此外,《条例》增加了应当取得患者明确同意的情形,补充了采用药品说明书未明确的用法使用药品、开具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外药品或者为医疗保险患者自费药品等,均应取得患者明确同意。
同时,《条例》在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明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复印、复制病历的总体要求下,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予以变通,明确疑难病例讨论、手术前讨论、死亡病例讨论等结论性意见应当在病程记录中予以记录,讨论记录等讨论性医学文书作为病历资料的附件保存,医疗机构可以不向患方公开。
值得关注的是,为鼓励和引导高水平境外医师来深圳执业,《条例》对此进行了变通,允许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经备案后多点执业;属于短期执业的,应当取得其主执业机构同意。同时《条例》借鉴港澳台医师须定期考核的有关规定,明确所有境外医师在本市执业累计超过3年的,应当参加医师定期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