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东省人社厅最新消息,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2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调整2022年度广东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
具体标准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1.定额调整。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288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307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326元,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345元。2.托底调整。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4511元/月的,按照4511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同时,针对生活护理费,调整具体办法为:一是普遍调整办法。各市(含省本级)符合生活护理费调整条件的人员以及2022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广州、深圳、珠海市及省本级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本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广州、深圳、珠海市计发基数分别为12024元、12964元、10121元,省本级按照广州市计发基数计算)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其他市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2021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计发基数为10025元)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即分别按照6015元/月、5012.5元/月、4010元/月、3007.5元/月的标准发放。
另外,针对供养亲属抚恤金,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包括定额调整和托底调整。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80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或者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107元;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134元。相关人员按照以上定额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2022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在市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下同)的,从2022年1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