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正式对外公布与广东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根据试行标准,在广东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另根据专业类别,器乐类、声乐类培训机构每个课室不小于5平方米(朗诵、播音主持、编导等专业培训机构设立专业条件参照声乐类培训机构设立专业条件执行);舞蹈类、戏曲戏剧类培训机构不少于1间课室达到80平方米以上;美术(含绘画、书法、篆刻、雕塑、设计等)类培训机构不少于1间课室达到30平方米以上。
此外,按照试行标准的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线上培训不得晚于21时,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机构开展线上业务使用的线上培训平台应当具备信息储存功能、护眼功能和家长监管功能。
同时,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或60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