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消息,日前,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3月14日正式实施。
据悉,根据《实施办法》中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参与联营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成立满5年;采用合伙形式;有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具有较强的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近3年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队伍保持相对稳定;总所设在广东省内,或设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在广东省内设立分所。其中,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的主体申请联营。
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其本国合法设立,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已在广东省设立代表机构满3年,或已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代表机构满3年且已在广东省设立代表机构,已设立的代表机构近3年内未受过中国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其中,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的主体申请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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