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消息,近日,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对外发布《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本次《征求意见稿》主要对吸烟者在禁烟区吸烟、设置吸烟室(点)不符合规定、经营管理者不履行控烟管理职责、销售者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或电子烟增设了行政处罚。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将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的罚款,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可以当场做出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征求意见稿》提出,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此外,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规定职责,不履行管理职责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报批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所称吸烟,是指使用电子烟、持有点燃或者加热不燃烧的烟草制品;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草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以及电子烟;所称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所称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且四周封闭总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所有空间。另外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的场所或者工作使用的场所,包含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