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下称《通知》),进一步明确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落地政策。
《通知》明确,对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从两处以上取得第二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
对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由珠三角九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人才目录,并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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