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发布

张一帆
2023-07-04 08:45:00

为加强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日前,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实施细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其中,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设立总账户,按物业管理区域(项目)为单位设账,实行四级账户核算。总账户为一级核算,每个物业管理区域(项目)设立二级核算,每一幢楼设立三级核算,每一房号设立四级核算。业主可以查询本账户的资金交存、使用、利息和结余情况,但不可自行提取资金。建设单位、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的,应由专户管理银行打印广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给建设单位、业主作为交款凭证。

《实施细则》提出,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含公摊建筑面积,下同)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为:(一)未设电梯的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55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二)内设电梯的商品住宅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非住宅(车位、车库)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55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

《实施细则》提出,因住宅或非住宅转让等原因,导致业主变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按下列规定处理:已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该住宅或非住宅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住宅或非住宅所有权同时过户,维修资金户名不作更改;原业主应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住宅或非住宅的所有权过户手续办结后,受让人应当及时办理分户账的业主姓名变更登记。受让人可持住宅或非住宅的所有权证、身份证等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处发起办理分户账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的申请,提交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变更登记。业主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时,由相关业主发起办理分户账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的申请,提交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变更登记。

《实施细则》要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查看现场。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或列支范围内相关业主作为申请人(没有成立业委会和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由相关业主作为申请人),将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报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业主代表、村(居)委会一并到小区现场调查了解需维修、更新、改造的设备设施,确认情况属实。

(二)拟定使用方案并公示。现场查看后被认为符合资金使用情形的,申请人邀请维修单位制作工程报价单,再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拟定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等。由申请人在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楼栋及小区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7日以上。

同时,申请人应将使用维修资金相关申请资料放置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办公室供业主查阅、签名投票。

(三)征求业主意见并公示。由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此处的面积指“含公摊的建筑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通过,申请人统计、整理结果,并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在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楼栋及小区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10日以上。如遇到电梯损坏等影响业主日常生活的设施设备故障,申请人在确保可取得业主理解的情况下,可先行维修再征求业主意见并公示。

(四)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公示期间无意见的,由申请人代表业主与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工程合同,并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五)维修项目验收。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代表组织施工单位、其他相关单位等组成验收组,在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下,对维修项目进行验收。 

(六)拨付资金。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维修资金后,再到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维修资金的备案申请,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备案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备案回执。

使用维修资金已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拨付至维修单位收款账户。

《实施细则》要求,在发生危及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安全情况并符合紧急维修事项清单时,业主委员会可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不需业主表决,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镇(街)组织代为维修。其费用按规定向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此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款项应当通过转账结算,直接划拨至维修施工单位,不得支取现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款项支付方式:

(一)5万元以下,于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二)5万元以上(含5万元),分2期支付,第1期款97%于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第2期款3%为工程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支付。

《实施细则》强大,房屋灭失的,需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或非住宅分账户中结余的维修资金,业主可持本人身份证及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产权注销证明办理维修资金返还手续;

  (二)建设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建设单位。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二)业主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三)其他有关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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