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个人不得设立群防群治组织

谢琳
2023-08-15 10:27:16

据媒体消息,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群防群治组织监督管理规定》,对广东省内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活动、参与人员等进行规定,并提出群防群治组织的工作经费由群防群治组织的设立单位予以保障,当地人民政府适当给予补助。

《规定》对群防群治组织的设立主体进行说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组织可设立群防群治组织。此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指导辖区内群防群治组织建设,推动辖区内群防群治工作。个人不得设立群防群治组织。

《规定》提出,应当自群防群治组织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该组织的具体职责、人员构成、联系方式、经费来源等基本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在群防群治组织的办公场所予以公示;每年第一季度,设立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群防群治组织上一年度工作情况。

此外,《规定》特别提出,鼓励公交车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快递和外卖配送人员等从业人员以及民兵以个人身份参与群防群治工作,还鼓励群防群治组织成员兼职担任公交、地铁、校园、医疗机构等场所安全员。此外,公安机关组建社会治安防控最小应急单元,可以吸纳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成员参与。群防群治组织成员符合社会保险参保条件的,设立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可根据实际,为成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定》提出,使用单位还可以根据实际,给予成员适当补贴等。



粤港澳都市网为您提供最新资讯
0: 0

相关标签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