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最新消息,为加快构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充分激发县域发展动力活力,广东省政府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将60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有关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实施。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60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包括企业投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等不同内容,并涵盖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不同类别。《决定》要求,自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省、各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应当与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完成调整职权的交接工作。
《决定》显示,省有关部门要制订移交工作方案,将调整实施职权的有关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和技术规范。对于实施过程中需征求省、地市有关单位意见的事项,要明确工作衔接安排;对于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为受托机关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对于同时调整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实施的有关事项,省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理顺工作流程,确保工作层级衔接顺畅。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指导等形式,加强对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增强承接能力。要依据数字政府建设强化数字化支撑,密切跟踪调整事项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调整实施职权的监管,及时纠正承接机关存在的问题。要定期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
此外,《决定》强调,将赋予县级更多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提高县域统筹能力,是贯彻落实“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重要举措。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深化放权赋能改革,选取综合实力强、发展基础好的县(市、区)作为试点,依法赋予更多主动作为空间。各地级以上市要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积极推动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有关县(市、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