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根据《通知》,职工家庭在惠州市无房产,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按首套房政策执行。职工家庭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房,现已结清且在惠州市无房产,全国范围内第二次使用公积金,可按首套房政策执行。商转公贷款参照执行。
对在惠州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解读
01、家庭住房套数如何认定?
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是以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时在惠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住宅性质不动产(含购房合同)确定的住房套数为准。
02、之前已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现在已经结清,想再买一套住房是按首套还是二套?
已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已经结清的,结合家庭住房套数,有三种情形:
A.如果职工家庭在我市无房,可按首套住房执行公积金贷款政策;
B.如果职工家庭在我市仅有一套住房,可按二套住房执行公积金贷款政策;
C.如果职工家庭在我市已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03、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卖掉其中一套房,是否可以使用第三次公积金贷款?
不可以。家庭名下在我市已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