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实施广东省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的通知(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由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实施。《通知》提出,要科学划定海岸建筑退缩线,分类实施海岸建筑退缩线管控,强化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减轻海洋灾害影响,维护公众亲海权益,促进海岸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如下:
一、科学划定海岸建筑退缩线
(一)海岸建筑退缩线是指为保护海岸地形地貌、生态环境和海岸景观,降低海洋灾害影响,拓展公共亲海空间,以海岸线为基准,向陆一侧设置的禁止或限制建筑活动的控制线,海岸线至海岸建筑退缩线之间的区域为海岸建筑退缩范围。
(二)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海岸建筑退缩线建立实施相关工作,各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海岸建筑退缩线的具体划定、实施和优化调整等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对海岸建筑退缩线成果进行技术审查和备案管理。
(三)海岸建筑退缩线的划定以2022年省政府批复的海岸线修测成果为基准,适用范围为我省管辖大陆和有居民海岛岸线向陆一侧的海岸带区域。已实施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的沿海地级以上市,须按照本通知组织开展现有海岸建筑退缩线的评估和优化调整工作,形成本地区的海岸建筑退缩线成果。
(四)海岸建筑退缩线划定应综合考虑海岸线自然地理格局、海洋灾害影响、生态系统分布和演变过程等因素,在尊重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结合海岸线两侧的陆域、海域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因地制宜确定退缩距离。狭长水道两侧及滨海陆域为狭长形态区域经科学论证后可适当减小退缩距离。
(五)海岸建筑退缩线划定应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和河湖管理范围等成果。河口区域的海岸建筑退缩线划定,应符合河道、河口管理要求,成果批准实施前,需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六)海岸建筑退缩线成果应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由沿海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汇总,经省自然资源厅技术审查通过后,由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依法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
二、分类实施海岸建筑退缩线管控
(七)沿海地区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城市设计时,应严格落实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并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在发放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执行国土空间规划、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关于海岸建筑退缩线具体管控要求。
(八)海岸建筑退缩范围内的建设应以绿地与开敞空间为主。除以下情形外,原则上禁止或限制开展各类建设活动:(1)国家、省重大项目;(2)应急减灾、安全保障和水利等设施;(3)交通基础设施(不含顺岸布置的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及一、二级公路);(4)市政基础设施;(5)公共观测监测设施;(6)自然保护地和文化遗产保护、科普宣教、旅游观光、体育等公共配套设施;(7)农业设施;(8)生态修复、生态环境治理工程;(9)军事设施;(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允许在海岸建筑退缩范围内开展的其他建设活动。
(九)海岸建筑退缩范围内的改、扩建应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分类实施海岸建筑退缩管控。允许退缩范围内的现状合法合规建筑在原规划条件下进行改建、修缮;需改变原规划条件在退缩范围内进行扩建的,在规划调整前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出处置方案,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按法定程序调整。已取得合法用地用海手续尚未建设的项目,鼓励沿海市县通过异地置换等方式引导落实海岸建筑退缩要求。
(十)海岸线向陆一侧的规划建设活动应依法严格控制沿海建筑布局、高度、风貌等要素,加强景观视廊、天际线以及滨海横向、纵向公共通廊的管控,保护海岸沿线景观,保持通山面海视廊通畅。
三、规范海岸建筑退缩线评估调整
(十一)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开展海岸建筑退缩线的实施效果监测评估,作为海岸建筑退缩线优化调整的依据,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十二)因自然资源条件或规划功能布局发生改变,确需调整海岸建筑退缩线的,由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由沿海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经省自然资源厅技术审查通过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