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普惠性托育机构保育费不超过市场价的80%

谢琳
2024-06-19 09:59:50

近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官网最新公布,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十六条,包括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评审标准、退出机制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备案并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接受政府扶持,面向社会大众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质量有保证、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

其中在价格方面,《办法》明确按政企协议约定价格提供普惠服务,全日托每人每月保育费(不含膳食费)不超过同等情况市场化价格的80%,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参照全日托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收费价格;在不高于前述金额的情况下,各地可结合实际采用人均可支配收入等认定标准。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

同时,《办法》规定,各地可通过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可持续发展。同时,可依法享受税费优惠、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价格。

对于已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办法》规定了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情形。一是托育服务机构在认定有效期内拟停止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的,需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结合服务开展情况退回相应补贴;二是托育服务机构在认定有效期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套取挪用补贴资金、违规收费等行为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普惠性托育服务资格,追回相应补贴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办法》规定了可采取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督的手段加强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监管。一方面,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名单,开通举报电话、邮箱接受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随机检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开展监督;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档案,记录归集相关信用信息并及时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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