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天河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5年)》。《方案》明确,2024年,全区打造1个具有天河特色的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70%的街道建有公建民营普惠托育机构,各街道40%的社区设有社区托育点。全区至少新增5个用人单位(或产业园区)建成托育机构。全区各类幼儿园新增托班50个以上。全区托位总数达到13960个,千人口托位数力争达到5.8个。
到2025年,全区各街道建有公建民营普惠托育机构,各街道60%的社区设有社区托育点,街道托育服务网络成型,由21街道辐射到N个社区及托育机构,形成天河区“1+21+N”普惠托育综合服务网络(“1”为1个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21”指21个街道示范性普惠托育机构,“N”为N个普惠托育机构)。累计至少新增10个用人单位(或产业园区)建成托育机构。全区各类幼儿园累计新增托班100个以上。全区托位总数达到17060个,千人口托位数力争达到7.1个,其中普惠托位占比不少于30%。
据悉,《方案》围绕大力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支持、健全综合监管执法体系明确了21项细分任务。主要包括:
1. 建设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依托国有企业共建医育特色结合的普惠托育园,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程序购买有关托育服务,建立区级托育综合服务示范中心,打造成为广东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园,发挥其带动性、示范性、综合性作用,承担辖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从业人员培训及开展托育机构督导检查等工作,与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协同发展,实现儿童保健与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机融合,为全区托育机构高质量建设提供样板。到2024年完成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并投入试运营;到2025年申报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园。同时结合天河区实际情况,通过存量资源统筹、新建资源补充的方式,力争2025年公建1个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
2. 加强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在充分满足3至6岁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鼓励新建幼儿园根据实际统筹考虑设置托班,已规划与托儿所合设的幼儿园应开设托班,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开设普惠性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完善幼儿园托班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幼儿园开设托班业务指导,确保幼儿园开设托班不改变主管部门和经营性质。通过教育部门审批许可的幼儿园托班,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参照享受婴幼儿照护相关补贴及收费政策。到2024年,力争全区民办幼儿园办托能开尽开,各类幼儿园新增托位1000个或增设托班50个(按每个托班20个托位计算);到2025年,累计新增托位2000个或增设托班100个(按每个托班20个托位计算)。
3. 构建“一街一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圈。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3岁以下常住婴幼儿人口数量的4%新增配置普惠托位,稳步推进“一街一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圈。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运营合作模式,采取提供场地保障、减免租金或给予资金补贴等支持措施,发展以政府为主导的街级普惠托育服务,支持引入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街道普惠托育机构带动多家嵌入式社区普惠托育点共同发展“1+X”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机构加挂区级普惠托育品牌。到2024年,全区70%街道至少建有1个公建民营普惠托育机构;到2025年,全区所有街道至少建有1个公建民营普惠托育机构,完成辖区普惠托位建设任务,新增普惠托位2506个。
4.发展社区普惠托育服务。衔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落实各街道每个社区生活圈配置一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积极挖掘社区资源,按照“小型、就近、适用”原则,支持整合妇女儿童之家、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羊城家政服务站、向日葵亲子小屋等公共服务资源,探索增设社区普惠托育点(100—300㎡可为一个点),既可单独设置场地,也可嵌入社区综合设施、大型小区物业管理设施、社区活动中心等综合设置,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引入优质大型托育企业连锁经营社区普惠托育点,参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发展普惠优先的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到2025年,全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0%,新建居住区配套托育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全区新增社会力量开办的托位2312个。
5. 支持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政府部门、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工作协同,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立医疗机构、产业园区和社会组织利用现有场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通过单独或联合举办全日托、半日托托育机构以及向民办托育机构购买普惠性托育服务等形式,为本单位职工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到2024年,全区至少新增5个用人单位(或产业园区)建成托育机构,新增300个托位;到2025年,累计至少新增10个用人单位(或产业园区)建成托育机构,累计新增600个托位。
6. 支持国有资本开展托育服务。充分践行国有企业担当,鼓励区属国有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建设国有托育机构,盘活利用国有闲置场地开办托育服务,降低企业整体办托成本。
7. 打造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推动辖内托育机构开展星级服务创建工作。鼓励新建、改扩建、联建一批具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多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专业化、服务优质化、运营规范化。
8. 强化婴幼儿照护领域人才培养。鼓励天河区的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完善中职以上各阶段学历教育,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中高级专业人才。支持托育机构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支持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定向委托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多渠道培养充实人才队伍。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打通职称晋升通道。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
9. 重视岗位能力培训。深化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扎实开展保育员、育婴员、婴幼儿发展引导员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认定,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支持技工院校和托育企业深化合作,鼓励在校学生取得托育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鼓励相关院校、妇幼保健机构与托育机构合作开展订单培养或员工培训,持续开展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新增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及在岗保育人员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升岗位胜任能力。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到2025年,实现托育机构负责人100%持证上岗,托育从业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次技能提升培训,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组织对每个备案托育机构负责人开展不少于60学时、保育人员不少于120学时的全员培训。
10. 提升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依托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区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托育机构、社会组织等,探索建立1支具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专家库。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的衔接,做实做细婴幼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疾病防控、中医药健康服务等服务。加强医育结合,强化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日常指导,对新开办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到2025年,实现新开办托育机构卫生保健评价指导全覆盖,每年至少开展1次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全员培训,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辖内托育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
11. 提升家庭照护服务能力。探索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科学育儿指导服务模式,依托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专业力量,发挥社区妇女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等基层阵地作用,面向家庭开展经常性家长课堂和亲子活动,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早期教育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12. 落实政策法规体系。严格落实《广州市天河区参与国家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政策支持政策清单》,在土地规划、报批建设、人才支持、金融支持、卫生消防、普惠托育服务价格、监督管理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政策支持。根据《广州市“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广州市托育服务体系规划(2021—2030年)》等相关要求,分解细化年度规划指标,按序时进度推动落实。实施托育机构服务规范地方标准和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评价,引导托育机构规范化发展。
13. 建立托育服务价格动态监测评估机制。指导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落实广州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加强对托育机构普惠收费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在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独立开户的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管道燃气按照居民收费标准执行。
14. 加强照护婴幼儿家庭支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护假、哺乳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哺乳室,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积极措施,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为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就业岗位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15. 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子女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从工会经费中列支。用人单位设立的职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严格落实托育机构助企纾困政策。
16. 强化场地保障和资源利用。严格落实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实现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落实《广州市托育服务体系规划(2021—2030年)》,各街道办事处定期盘点公共建设配套设施和可用场地,评估其适用性,提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的布点和规模需求,并由区卫生健康局给予指导。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老旧小区改造中,新建、改扩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鼓励各类主体盘活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场地用于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大场地供应力度。健全“一事一议”机制,定期研究、处置存量房屋利用、设施改造手续办理、用地性质变更等事项。在不调整规划的前提下,非独立场所直接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申请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
17. 规范场所建设标准。加大对新开办托育机构建设工程的指导,强化托育机构装修改造的事前指导、消防验收指导,分级分类开展托育机构消防验收和备案管理。在确保建筑结构、消防等安全的基础上,针对托育功能完备且实际开展收托服务的现有托育场所,可由符合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用途包含“托育服务”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材料作为向区卫生健康局申请备案的依据材料。
18. 规范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托育机构按照《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在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完成登记注册,登记机关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查询界面提供给区卫生健康局。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定期公示托育机构备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关停无证照机构,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推动托育机构依法依规发展。实施“一园一策”,加强对现有未备案托育机构的指导,全面提高托育机构备案通过率。建立健全托育机构信息公开和质量评估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对托育机构进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19. 强化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依职责定期开展巡查监督,督促托育机构落实质量安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疫情防控、卫生保健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消除风险隐患。规范托育机构服务和运营行为,引导托育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条款、收费项目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20. 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以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为引领,探索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指导辖区内托育机构合理使用“广州托育地图”功能,为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等提供便利,引导有需要的家庭就近选择符合标准规范的托育机构。各登记机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备案信息公开和部门间数据共享,切实缩短相关事项办理时间。引导和鼓励托育机构自主开发托育服务信息共享平台,为家长提供婴幼儿在园状况查询功能。到2025年,建立托育机构信息共享台账并动态更新,托育机构年报完成率达100%,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化水平。
21. 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的监管,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纠正和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注重行业监督,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建立托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