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广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发布《校园商超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据悉,《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压实责任,包括总体要求和各方责任。二是设置标准和流程,提出设置范围、设置要求、经营方式和合同管理等规定。三是经营行为要求,细化售卖情况、质量标准、售价、经营管理等事项。四是日常监管要求,明确管理机制、日常监管、宣传教育和责任追究等要求。
其中,《意见》明确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校园商超(包括超市、商店、小卖部、自动售卖机等商品售卖场所),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学可根据学校实际需求,征求家委会和学生代表意见后,经学校领导班子、校代会或教代会等方式集体讨论后决定。《意见》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同时,在规范经营行为方面,《指导意见》强调,校园商超禁止售卖“三无产品”、管制用品;不得售卖假冒伪劣商品、过期变质商品;不得超许可范围加工烤肠、冷饮、奶茶、豆浆等食品。
校园商超严禁采购、贮存和销售包装或标签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的食品和酒精饮料;不得对含糖饮料、调味面制品等零食进行广告宣传。
此外,《指导意见》指出,要严管商品售价。校园商超一律实行明码标价,一货一签;鼓励学校与商超承包商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规范商品售卖价格水平,防止过高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