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关总署发布最新公告,公告指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与香港特区政府环境及生态局关于香港输内地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香港养殖水产品输内地。
其中,输内地产品范围包括:养殖水产品,是指人工养殖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此外,对于生产企业,公告提出,输内地养殖水产品的加工企业需持有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发出的相关有效牌照,养殖场应获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加工企业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双方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输内地养殖水产品的生产企业,经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认可后报海关总署,经海关总署审核后注册。未经注册,其养殖水产品不得输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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