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南沙区推动工业企业规模效益双倍增若干措施》正式印发。据悉,《若干措施》围绕“支持企业规模倍增”“支持企业效益倍增”“强化企业要素保障”三大方向,推出15条具体政策,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需求,全面支持企业实现规模效益双倍增,引领带动南沙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具体包括:
一、支持企业规模倍增
第一条 支持企业产值倍增
(一)对产值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工业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产值同比正增长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基础奖励,并按照产值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2万元的标准给予增量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
1.上年度产值5000万元以下,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近2年产值累计增长50%以上;
2.上年度产值5000万元以上,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3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拥有1项及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近2年产值累计增长30%以上;
3.上年度产值4亿元以上,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200万元,且拥有2项及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近2年产值累计增长20%以上。
第二条 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
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中小型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条 支持企业产值突破
对产值首次超过1500亿元、1000亿元、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工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2000万元、1500万元、10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该奖励分两年平均支付,若第二年产值低于达标当年产值,则取消剩余部分奖励。达到多个奖励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奖励。
第四条 支持企业市场开拓
加强制造业原材料类保供对接服务,增强供应链灵活性可靠性。支持制造业领域互相采购、协同发展,对当年度采购上下游中小企业制造产品金额达到1000万元(不含税)以上,按照买方企业当年度购买产品金额(不含税)2%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中,首次申报的,最高奖励200万元;非首次申报的,购买金额同比无增长的部分,最高奖励100万元,购买金额同比有增长的部分,最高再奖励2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单项冠军认定
(一)对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每项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获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其中已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奖励的,给予差额奖励。
二、支持企业效益倍增
第六条 支持企业加大投资
对实施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增资扩产、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50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设备更新
支持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生产设备,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投资期内新设备购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10%的比例予以事后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新设备购置额在1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7.5%的比例予以事后奖励。
第八条 支持企业智能制造
对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
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对符合条件的投资期内新设备(含软件)支出15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新设备(含软件)支出不超过15%比例予以事后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50万元。单个项目获得中央、省、市、区四级专项资金扶持累计不超过项目核定投入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绿色化改造
重点鼓励电力、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纺织印染、造纸、粮油等领域开展节能降碳改造,支持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改造,以及自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和新型储能设施,对符合条件的投资期内新设备购置额1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15%的比例予以事后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一)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设计产品,每项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且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二)对通过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奖励2.5万元;对首次通过全流程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其中已获得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奖励的,给予差额奖励;对因“清洁生产企业”证书到期,企业按照全流程通过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三、强化企业要素保障
第十二条 加强企业金融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区财政在省、市技改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按经核实的省、市补贴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资金配套支持,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50万元。省、市、区资金扶持额度之和最高不超过项目贷款利息、融资租赁费用实际支出,且不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贷款利息、融资租赁费用。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实施“零增地”技术改造
(一)支持企业在现有用地上拓展产业发展空间,通过实施“零增地”提容改造,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其中,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符合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条件的“零增地”技改项目,针对用地内规划、建设手续不完善的既有建筑,可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按同步完善、同步报建的原则,先行容缺受理新建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按要求同步依法依规完善既有建筑相关手续或完成整改。
(二)对在原规划厂区已竣工且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根据规划条件适当提高容积率新增自用场地1万平方米以上的制造业经营主体,按照每平方米5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400万元。
(三)对改造后总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存量工业用地“零增地”项目开展专业品牌管理咨询、市场推广等服务,项目内企业年度新增工业产值合计超过1亿元以上,按照每新增1亿元工业产值奖励10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专业服务机构奖励。对依法依规获得扶持的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按市扶持金额50%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
第十四条 优化企业服务机制
完善企业人才服务保障体系,优化人才服务链条,在人才入户、子女入学、住房保障、医疗保健、外国人才来华工作等方面推出更优人才服务措施;设立项目招商、用地规划、住房和交通、政策保障、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和执法、人力资源和教育、要素综合保障8个工作专班作为企业服务“后台”,限时办结及时反馈企业,做到企业诉求“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落实督办回访制度,实行全流程闭环式管理。
第十五条 支持推行信用监管
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白名单”管理措施。推行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实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等措施。构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检查机制,推行涉企“综合查一次”清单制度。探索非接触式监管,降低现场执法检查数量,实现监管“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依法落实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和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免强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