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把河湖长制工作中成熟的经验、做法、机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近日,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河湖长制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广东将建立行政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河湖长体系以及河湖长动态调整机制,省、市、县、镇级应当设立总河长,河湖分级分段设立省、市、县、镇级河长湖长,村级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河长湖长。同时,规定本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流域分别设立省级河长,潼湖流域设立省级湖长,由东江流域省级河长兼任。
《条例》在充分考虑各级河长湖长的职能定位、管理权限以及资源配置情况等基础上,分别针对性地细化了县级以上总河长、河长湖长以及镇级总河长、河长湖长的工作职责。
同时,《条例》以河湖长制为有力抓手,充分发挥其在幸福河湖建设、绿色水经济发展、水利风景区规划建设等领域的关键作用,统筹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让良好的水生态环境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和重要支撑。还明确了建设幸福河湖的主要内容,并规定省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制定幸福河湖评价体系,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建立幸福河湖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为凝聚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强大合力,《条例》从规划、资金、宣传、激励等方面全面强化对实施河湖长制的保障,加强政府部门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河湖保护治理的生动局面和良好氛围,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水新格局。
在资金保障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强对河湖长制和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资金保障。
此外,《条例》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选聘热心河湖保护工作的个人担任民间河长湖长等,并明确为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志愿服务者、民间河长湖长、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