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解决港澳台居民在广东省参加养老保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优化各类人才养老保障机制,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广东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及政策解读。其中,该《意见》所称港澳台居民,为在广东省就业、居住、就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
此外,《意见》主要对六个方面的政策内容进行了明确,具体解读如下:
(一)关于在广东省参保的港澳台居民继续缴费问题。《意见》明确,在广东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且在广东省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可根据国办发〔2009〕66号文规定,在广东省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其缴费年限最长(并列最长取最后一个)的参保地在广东省的,可在广东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同时,最后参保地在广东省,但在广东省累计缴费年限不是最长的港澳台居民,也可自愿选择在广东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
(二)关于在广东省工作的港澳台居民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规定,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该规定实施后曾在广东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有未参保缴费的年限的,属于应保未保的范围。《意见》明确,在广东省工作的港澳台居民,于2005年10月《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实施后与广东省用人单位曾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有未参保缴费年限的,可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等规定进行补缴。
(三)关于在广东省工作的港澳台居民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规定,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港澳台居民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如果在广东省工作的港澳台居民通过公开招聘纳入参加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编制的,应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四)关于在广东省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问题。《意见》规定,在广东省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按规定在居住证所在县(市、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和财政补贴。
(五)关于高层次人才建立企业年金问题。企业年金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可以进一步提高高层次人才的退休待遇水平。《意见》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包括高层次人才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可以在企业年金方案中约定向高层次人才倾斜的条款。
(六)关于港澳台籍高层次人才购买商业养老保险问题。《意见》规定,港澳台居民中按照《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持有优粤卡A卡或B卡的人员,以及入选省重大人才工程的人员,如未曾在内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允许用人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保险,进一步提高港澳台籍高层次人才的养老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