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实施!佛山出台新规 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七七
2025-04-08 09:44:09

为进一步提高存量房交易便利度和安全性,提升存量房交易服务水平,近日,佛山出台了《佛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

什么是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存量房交易俗称二手房买卖,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买卖双方共同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包括首付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及其他形式的交易房款。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 ,是指为存量房交易资金提供政府监管的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针对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三种房款支付方式相应设置监管金额。一次性付款的监管金额为全部房款。按揭付款的监管金额为首期房款。分期付款的监管金额为第一期房款,支持第一期房款金额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修订背景

近年来,随着存量房交易在我市商品房交易市场占比逐步提升,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因房屋权属转移、房款交付环节时间差所导致的问题仍有发生,且存在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利用房源客源优势收取过高费用、捆绑收费等风险,人民群众对存量房交易安全、效率的需求进一步提高。规定实施的对象人群

存量房买卖双方、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银行。以下交易资金不纳入监管范围

(一)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转让的;(二)房屋征收后获得安置补偿房屋的;(三)属于国有资产挂牌交易的;(四)属于司法拍卖、出资入股、继承、赠与、产权置换等无需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房屋转移登记类型的;(五)其他不具备资金监管条件的情形。

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一)完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模式

一是明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采取政府监管模式,并强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不收取买卖双方任何费用的原则性内容。存量房交易资金纳入政府开设的监管账户实行统一监管,监管账户通过主、子账户运作保障每笔存量房交易资金实现闭环管理,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二是结合业务实际列举了存量房交易资金“不纳入监管”及“可以不进行监管”等情形,提高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灵活性和实操性。此外,为核实交易当事人取消存量房交易资金取消业务的真实意愿,设置了交易当事人需按指引前往监管银行线下营业网点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取消业务模式。

三是便利高效,转移登记完成的,监管银行须在一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资金划转。

(二)明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金额结合《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房款支付条款,对应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方式,明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金额范围,并针对监管金额为首笔房款的比例作出“参照同期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商业性个人住房首付款比例要求”指引,有助于买卖双方提高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操作认识,避免因低额监管或其它变相规避资金监管情形产生的风险,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三)优化监管银行确定方式确定通过遴选方式确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银行,提出遴选规则和评价制度设置要求,整合原办法关于商业银行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流程及要件,加强商业银行参与、退出存量房资金监管业务指导,规范监管银行经营行为。

(四)规范存量房交易中房地产经纪服务

一是规范存量房交易流程。明晰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使用“中介端”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签订或上传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部门以此作为处理经纪服务纠纷依据。

二是引入公众监督和房地产经纪服务评价机制。买卖双方可通过资金监管移动端程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进行评价,通过买卖双方对经纪服务的直接反馈和评价信息公示。

三是新增房地产经纪服务禁止情形。新增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误导买卖双方规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不得向买卖双方指定监管银行,以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取得、提供、泄露或者使用房屋交易、登记信息和个人信息等 要求,以此提高存量房交易安全性。

(五)完善纠纷处理及监督管理措施

一是新增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纠纷处理措施。包括交易当事人自主协商、通过“佛山市房地产行业纠纷诉源治理工作站”等相关机构调解、申请仲裁或诉讼,监管银行处理因监管资金错付、延期支付等资金或账户问题产生纠纷,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处理因系统管理、使用,数据互联互通等产生的纠纷及问题等处理措施。

二是区分监管银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同主体。对应明确定期报告、检查、责令限期改正、暂停业务、违法行为曝光、诚信扣分、通报、移交相关职能部门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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