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鼓励自有用地建设低空起降设施

谢琳
2025-05-08 10:34:06

5月7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就近日印发的《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机制惠企利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第七批)的通知》进行解读。

据悉,《通知》聚焦企业群众诉求,以深化政府职能变革为牵引,持续推出第七批、共27条惠企利民措施,覆盖土地供应、建筑工程规划、市政交通规划、测绘与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多个业务板块,在已出台的六批146条措施基础上,聚焦创新发展、接续纵深改革,以集成式改革充分激活政策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要素保障,助力企业发展降本提速

(一)推出招商土地超市公众版,为招商引资提供便捷、直观的“掌上数智导航”。主动向社会推出可招商地块信息,展示地块规划指标、用地类型、地块优势和360°VR实景,便捷掌握地块现状全貌;一图查询规划资源信息,包括交通路网、周边配套、现行控规、产业空间布局和科创总部选址,辅助“一键优选”;丰富可招商资源要素,将招商资源从单一国有建设用地拓展至自然资源和存量用房,包括留用地、农田、岸线、温泉、景点、酒店、待售待租商办和工业用房等重要资源;配备招商联系专员,保障专人高质量跟进,提供定制化服务,直接获取政策咨询和全流程指导;拓展应用场景,提供精准、智慧选地功能,通过多维数据解析企业需求,帮助投资企业足不出户、高效“找地选地”。持续深化“市场+资源+应用场景”招商模式,推动自然资源与产业需求高效对接,为企业精准匹配产业空间。

(二)创新工业用地路网弹性管控机制,支撑制造业强市战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详细规划中集中明确工业用地刚性与弹性路网分类。在不影响区域路网整体结构功能前提下,对产业区块内不承担主要交通功能的道路集中开展规划弹性预控。企业或区政府可结合产业导入及项目建设需求,在规划条件申请、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同步进行弹性管控道路优化调整,无需企业另行申请控规修正。

(三)支持采用宗地面积加权平均法核算合宗后土地到期年限,便捷工业企业连片开发。经区政府同意,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导向的前提下,相邻工业用地按规定实施合宗的,支持采用加权算数平均法计算合宗地块的土地使用年限。计算公式为:

T(平均剩余使用期限)=(S(宗地1面积)×T(宗地1剩余使用期限)+S(宗地2面积)×T(宗地2剩余使用期限)+····S(宗地n面积)×T(宗地n剩余使用期限))/(S(宗地1面积)+S(宗地2面积)···+S(宗地n面积))

其中,宗地面积为S,宗地剩余使用期限为T(天数)。

(四)鼓励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低空起降基础设施,助力低空经济发展。在自有用地上建设非营利性低空起降基础设施的,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不计入原地块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方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属于《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中免于规划许可情形的,免于规划许可。

(五)兼顾促动工与减压力,降低各类国有建设用地动竣工违约金计收标准。对新出让的各类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违约金标准调减为每日万分之一;已出让的各类国有建设用地存在持续违约情形的,自《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调整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违约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约定分段计收,新增违约期按新标准执行,历史违约期仍按原出让合同约定的计收标准执行;已作出违约金追缴决定的除外。

(六)支持分期缴纳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减轻企业负担。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时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经批准后可在一年内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应缴土地出让金的50%,在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30日内付清;余款在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并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分期付款利息。

(七)支持建设项目分期办证,便捷企业融资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供地文件要求整体确权且限制只发一本产权证或不得分割的,经区政府同意,企业可以分期以规划条件核实范围为基本单元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再按照“房屋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办理后续新建房屋登记,在确保项目只核发一本证的前提下灵活分期办证。分期办证的项目登记时产权证均应注记整体确权、转让要求,后续处置应满足供地文件关于整体确权、转让等有关要求。

(八)优化土地分割中地籍调查和登记流程,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在现有不动产权证范围内合法取得小宗地需分割的,对小宗地完成地籍调查和图解变更“大证”范围,即可供地及首次登记,实现“小证”快捷核发。原“大证”剩余范围后续再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补充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以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供地效率。

(九)支持土地抵押登记“一站式”办理,减少企业群众办事跑动。申请人可以在银行服务网点通过广东省金融“总对总”服务系统直接申办土地抵押首次登记、土地抵押注销登记、房屋预告抵押注销登记,实现各类不动产抵押业务全覆盖,无需前往登记机构现场办理。同时,银行可以通过“总对总”系统直接查询登记结果和他项权证信息。

二、优化流程管控,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十)支持非刚性管控建筑高度深化优化,提升城市风貌与人居环境品质。因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和增加公共空间等正向优化,不涉及《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高度底线管控要求的,确需对规划条件中的建筑高度进行优化调整的,建设单位可在项目前期用地条件咨询、总平面或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阶段,申请建筑高度按调整幅度不超过20%进行优化。优化后的方案应满足城市整体设计和环境景观协调的要求,符合建筑四至及场地竖向等要求,不影响相邻关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绿地率等刚性管控指标不变。

(十一)鼓励建设立体、连贯的街道步行系统,打造具有岭南特色的城市公共界面。在广州市骑楼保护利用规划规定范围外,保障地下市政设施建设的前提下,鼓励沿规划道路(含规划和已建成的市政道路)的建筑高度不超过 60 米的新建及既有建筑工程项目,在建筑工程临道路退让距离的范围内,采用外廊式骑楼设计。涉及调整城市设计图则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项论证后直接办理设计方案审查或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及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应进行批前公示。外廊式骑楼上方应为对外开放的屋顶花园,屋面绿化设置高度距离室外地坪不超过40米,可按照相应折算比例计入地块绿地率,骑楼高度应符合相应地区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外廊式骑楼应当贴骑楼控制线建设(道路红线宽≥40 米的,旧城区骑楼控制线退让道路距离为 3 米,其他地区退让距离为 5 米;15 米<道路红线宽<40 米的,旧城区骑楼控制线为道路红线,其他地区退让距离为 3 米;道路红线宽≤15 米的,旧城区和其他地区骑楼控制线为道路红线),贴线率不低于 70%,鼓励与相邻地块骑楼相连。骑楼控制线距建筑边线超过 5 米的,临道路一侧人行通道宽度应不小于 5 米且不超过 8 米,人行通道宽度小于骑楼控制线距建筑边线距离的,临建筑一侧设置绿化和天井,骑楼天面可设连廊与建筑相连。外廊式骑楼不占用地块建筑密度,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其立体公共绿化面积折算为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计入地块绿地率指标。

图:新建外廊式骑楼示意图

图:不同地区的不同道路宽度的新建骑楼退让示意图

(十二)鼓励统一办理道路工程及同步建设管线工程的规划许可手续,加快建成道路及管线工程。与新建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由道路建设单位统一申领道路工程及同步建设管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专业管线工程可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放验线,管线放线测量成果可统一纳入道路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无需按专业单独放验线及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三)优化更新改造类地下管线工程报建流程,降低企业报建成本。按照原管线路由进行更新改造的地下管线工程,免于单独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专项债或国债建设更新改造类地下管线工程,在建设单位出具严格把关工程设计方案及实施安全、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及地下管线工程竣工信息入库相关承诺的前提下,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无需办理放验线,免于提供广州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十四)支持市政交通工程类用地“分期供地、分期登记”,促进尽快形成城市资产。市政交通工程类项目用地报批获批后,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嘱托注销原产权或参考本通知第(八)条政策路径,可根据规划条件(规划意见)分期办理供地手续;在进行地籍调查、明确用地红线范围内权属无争议后,登记部门办理相应部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十五)支持市政道路(含地下道路)、地下管廊项目补办土地供应手续和办理不动产权证,助力城市资产盘活利用。属历史上已完成征地手续、已供地(含出让合同附代征道路等)的地上市政道路,可按程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属历史上已完成征地手续并结案、但尚未完善供地手续的地上市政道路,可按程序申请补办土地供应手续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属地下道路、地下管廊的,可依程序完善供地手续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供应主体和拟登记不动产权属人,可凭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明确。片区开发的项目原则上市政道路、公园绿地、河涌水域等公益性质划拨用地不分摊土地储备成本,不另行计收土地综合开发费,由片区内经营性用地分摊土地储备成本。分层立体开发用地,不重复计收土地综合开发费。

三、创新服务模式,打造全生命周期服务链

(十六)完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优化企业服务。对于实行“机审+承诺制”及产业类和公益类“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后补技术审查报告等材料的时限统一为6个月。承诺时限到期前,建设单位在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开工时间内可办理最多不超过2次延期,每次延期时限为6个月;收到延期申请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需开展现场踏勘,核实是否存在未净地出让、管线未迁改等问题,主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开工前的问题。在承诺期限内,建设单位也可入案申请正常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非承诺制),以申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办结原承诺制案件。

(十七)支持“多测合办”,减少企业测绘成本。支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涉及行政审批的测绘服务实施全流程“多测合办”,立项用地许可阶段将勘测定界测量与宗地测绘整合为一个综合业务,工程许可阶段将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房产预测绘整合为一个综合业务,竣工验收阶段将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验收测量、不动产(房屋)测绘整合为一个综合业务。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多测合办”测绘业务,实现“一次委托、成果共享”,减少企业测绘成本投入。

(十八)完善地籍调查成果查询与审查信息推送渠道,保障企业群众知情权。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核地籍调查成果过程中,及时推送地籍调查成果审查过程信息,在调查单位提交申请、通过审查或退案修改等环节及时发送短信至委托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已完成地籍调查成果审查的业主房产测绘成果报告通过依申请公开的方式提供给业主。

(十九)实施工程竣工图线上“一键归档”,为企业降本减负。通过市城建档案系统与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联合审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等材料数据在线汇集、整理、编目、提交、验收全过程闭环管理,建设单位无需重复扫描提交竣工图纸。

(二十)提供房屋征迁现场办理产权注销登记服务,助力城市更新项目提速增效。整合跨部门联动事项清单,在拆迁单位与被征拆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时,不动产登记部门主动上门,提供线上办理产权注销登记服务,通过流程优化、数据共享、部门协同,集成房屋征迁和产权注销登记,实现被征拆人在征收现场即办理产权注销登记业务,让企业群众从“跑多次”到“跑1次”。

(二十一)支持跨宗地建设项目确权办证,切实解决群众办证诉求。对于历史上同一开发主体依法分期或分宗取得土地使用权,为统筹土地利用,经规划审批后跨宗地建设的项目,暂不具备合宗条件导致已出售房屋无法办理房产证的,在符合宗地权属性质相同、已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已完成土地登记、预售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等手续的前提下,支持以预售许可证依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落宗,完成地籍调查及成果审查入库后,由开发主体与购房业主共同申请办理首次+转移登记,登记机构按建筑物建基面积登记发证,记载购房人已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年限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预售许可证等情况确定。待开发主体申请调整出让合同完善用地手续后,购房业主可根据调整后地籍调查成果的用地面积申请用地面积变更登记。

(二十二)支持不动产登记在线委托,降低群众办事成本。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以通过广州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系统办理在线授权委托,登记机构通过视频互动方式对委托内容和过程进行见证。后续受托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登记机构直接调用在线委托的留存信息予以办理。

(二十三)推广房屋带押过户全程网办,拓宽业务办理渠道。申请人可以通过广州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系统申请办理房屋带押过户业务(含二手房交易+抵押变更等组合业务),拓宽办理渠道,同时简化房屋预告登记网办业务申请表单,方便申请人填写。

(二十四)支持存量房查解封登记全城通办,提升办事便利度。申请人可以就近、就便选择任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存量房查封、解封登记(含协助司法执行注记业务),不受属地申办限制。

(二十五)支持不动产权证书“扫码查图”,提升附图查询便利度。权利人可以通过微信扫描不动产权证书上的附图查询二维码,直接查看电子不动产附图。

(二十六)推进不动产登记“1+N”服务模式,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联合税务部门、民政部门、公证部门、仲裁机构、民生管理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机构、中介机构、香港工联会等,持续拓展不动产登记高效办成“一件事”事项范围。申请人在办理按揭贷款(含公积金)、婚姻登记手续、仲裁、公证等事宜时,可以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不动产登记网上办理系统,在线选择需要联办的房屋交易合同网签、贷款审批、税费申报、不动产登记、水电气过户等事项,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便捷、暖心的服务。

(二十七)建立区分局领导全覆盖项目筹建服务机制,助力企业(项目)筹建加速。对于已供地项目,强化台账管理,建立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领导稳定服务联络机制,每个项目确定1名服务的区分局领导,设立该项目的规资服务微信联络群,区分局领导、各板块业务骨干入群面对面服务企业,主动指导、服务项目筹建,及时响应企业诉求,推动项目筹建全链条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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