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离岗基层老兽医生活困难问题,近日,《珠海市离岗基层老兽医补助工作方案》正式印发,明确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最高可获得每人每月900元的补助。
一、补助对象
(一)现为广东户籍。1949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由乡镇(公社)、村(大队、农场、管理区)等委派(雇佣、指定等),在乡镇(公社)、行政村(自然村)、生产队、农场、管理区等区域承担兽医公益服务工作的基层兽医人员,离开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
(二)通过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认定离岗基层老兽医身份的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列入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范围:
1.早期从事兽医工作,离任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且已(能)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退休待遇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
2.已经享受或登记享受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原民办代课教师、离任村干部三类形式生活困难补助的,不能叠加领取离岗基层老兽医补助,但可以采取就高原则。
3.有刑事犯罪记录以及任职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被罢免、开除、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的。
4.2024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
二、补助标准
(一)补助标准。
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工作年限4-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500元;工作年限1-3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二)工作年限计算。
符合条件的离岗基层老兽医,按照任职期累计计算工作1年以上,认定时间范围为1949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其他时间范围的工作年限不予计算,工作年限一经核定不再调整。
三、计发年龄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从2025年1月开始计发补助。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男性年龄尚未满60周岁、女性年龄尚未满55周岁的,待其达到该年龄后从次月按照政策标准开始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四、补助申请程序
2024年12月31日前已通过补助申请审核的离岗基层老兽医,不用再次提交补助申请。
对当年未满60周岁(男性)、55周岁(女性)的离岗基层老兽医,各地在其年满60周岁(男性)、55周岁(女性)前6个月,通知其申请生活困难补助;离岗基层老兽医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向乡镇(街道)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离岗基层老兽医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4)。
乡镇(街道)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和《申请表》报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补助条件、工作年限、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通过的,将《申请表》报市农业农村、财政、人社部门复核。市农业农村、财政、人社部门对区相关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及存档。
市农业农村、财政、人社部门要于每年年底前,将当年度《离岗基层老兽医统计表》(附件5)《离岗基层老兽医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名册表》(附件6)分别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补助资金安排
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30%、区级财政承担70%。
六、资金发放和管理
市、区所承担的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本级承担的离岗基层老兽医生活困难补助资金下达至区级财政部门,区级财政部门要落实本级补助资金。区级财政部门要配合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至离岗基层老兽医个人的社会保障卡。
各区要参照城乡居民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资格审查方式,建立生活困难补助领取资格审查机制,定期核查领取补助人员的有关情况,防止补助资金被冒领。
离岗基层老兽医生活困难补助资金严格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确保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人社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资金支出程序,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资金跟踪问责机制。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