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谢琳
2025-05-29 09:00:41

5月28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发布《深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其中,重点内容如下:

申请条件申请条件主要为:深户、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5年(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的,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等。住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具体情况,调整申请人年龄和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共同申请人户籍等申请条件,具体项目申请条件在项目配售通告中载明。

资格申请

申请人通过全市统一的住房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提交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申请信息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户籍、婚姻、社会保险、学历等。资格申请实行诚信申报制度,申请人对申报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作出承诺。资格申请通过后,申请人可以在信息平台申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购买意向。

配售方式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现房配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通告发布后,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项目认购申请,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住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组织选房。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住房主管部门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可以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户籍、社会保险等因素设置一个或者多个选房队列,按照选房队列先后顺序组织选房。同一队列中的选房顺序以公证摇号方式确定。具体选房队列设置在配售通告中载明。

封闭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购房后需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签订买卖合同满3年后可以向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在信息平台进行封闭流转,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市住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参考价格上限等方式规范转让行为。超过一年无人购买的,住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进行回购,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年折旧系数×建筑物已使用年限),年折旧系数取1%。

住房使用和监督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约定行使业主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不得出租、擅自转让、擅自抵押、改变住房居住功能等。

申请条件

申请认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之日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在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将户籍迁出本市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

3、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五年以上,申请人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三年以上;在本市服役或者原本市户籍的退役军人,其服役年限计入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年限。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享受过高层次人才购房有关的各类补贴,均未在本市及国内其他城市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申请人配偶在原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但在原婚姻存续期间已转让该住房或者离异时该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5、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其中单独一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的,该共同申请人的配偶应当同时满足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家庭条件规定,看下面)
主管部门可以结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具体情况,调整申请人年龄和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共同申请人户籍等申请条件,具体项目申请条件在项目配售通告中载明。

市主管部门可以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保障性住房供需形势等设置收入限额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申请人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1、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3、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4、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得另行以个人或者家庭名义申请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5、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申请。

6、申请人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7、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得作为申请人。


配售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现房配售。

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价格按照覆盖项目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适度合理利润以及相关税费等原则,适当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住房供需关系、工薪群体支付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由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测算拟定,由市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具体配售方式以项目配售前配售通告为准,配售通告应当包括房源基本信息、配售价格、配售对象、申请条件、受理方式、选房队列、选房规则、认购申请起止时间等内容。

申请申请人通过信息平台提交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申请信息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户籍、婚姻、社会保险、学历等。注:资格申请自申请通过之日起两年以内有效。资格申请失效后申请人仍有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的,可以重新提交资格申请。

提交购买意向资格申请通过后,申请人可以在信息平台申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购买意向。

信息变更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户籍、婚姻、社会保险、学历等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变更申报信息和申请材料。

配售流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开展配售:

1、在政府网站发布项目配售通告。

2、申请人按照配售通告的要求提交认购申请。

3、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审核结果在政府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合格申请人名单。

4、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主管部门组织合格申请人按照选房队列进行选房。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主管部门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可以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户籍、社会保险等因素设置一个或者多个选房队列,按照选房队列先后顺序组织选房。同一队列中的选房顺序以公证摇号方式确定。5、选定住房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认购手续,签订买卖合同。6️⃣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协助购房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黑名单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视为资格申请失效,三年以内不得再次提交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

1、放弃选房累计两次的。

2、选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

3、已签订买卖合同但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前,因申请人原因解除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放弃选房,是指申请人选房排序到位但未选定住房,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按照规定缴纳认购订金或者签订认购协议书。


回购

封闭管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

退出情形购房人自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1、因购买、接受赠与等原因在本市另行拥有自有住房的。

2、购房人户籍均迁出本市的。

3、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购房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住房交易服务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分别在受理购房人自有住房买卖合同备案、自有住房产权登记申请后,将申请信息推送至主管部门。

转让转让条件:购房人发生应当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情形,或者确需转让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自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三年后,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在信息平台进行封闭流转,市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参考价格上限等方式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对象:购买该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购房人应当符合该套住房项目配售通告明确的申请条件,届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购房人申请封闭流转超过一年无人购买的,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按回购价格进行回购。

回购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年折旧系数×建筑物已使用年限)。年折旧系数取1%。建筑物已使用年限为购房人实际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年限,起止时间为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至签订回购协议之日止,未满一年的不计入建筑物已使用年限。发生第二次以上回购情形的,建筑物已使用年限按照不同购房人实际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年限累计计算。回购住房再次配售的,配售价格结合回购成本、管理成本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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