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创!佛山出台投资促进办法

曾豆豆
2025-07-30 09:01:15

据佛山市投资促进局最新消息,《佛山市投资促进办法》已于近日出台,并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

全文如下:

佛山市投资促进办法

  (2025年7月18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 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吸引和促进投资,优化投资服务,平等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投资促进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者间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入资金、实物、技术等活动。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投资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资促进工作,明确投资总体目标和重点方向,制定和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措施。

投资促进部门负责投资促进具体工作,牵头协调、解决投资活动和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跟踪、督促投资促进工作的具体落实,加强投资促进专业队伍建设。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地方金融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投资促进相关工作。

 第二章  吸引投资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持投资参与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提升,引导投资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聚集,因地制宜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投资促进相关决策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

市、区人民政府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行政决策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招商引资事前评估机制,做好综合测算、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完善招商引资事后评价管理,建立涵盖项目落地后税收、科技带动等因素的综合绩效评价机制,加强评价结果公开和应用。

第七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产业布局、产业战略规划和高质量发展目标,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招商引资,加强产业链招商,发挥链主型企业带动作用,吸引上下游企业落地,健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推动产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比例逐步提高。

第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行透明招商,应当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招商引资政策及其申办程序、重点产业招商指导目录、招商引资成果等。

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涉企服务信息化平台,归集产业发展现状、资源匹配展示、扶持鼓励政策等功能于一体,为投资者提供精准推送、免申即享等综合性服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各自特长和优势,提供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第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招商引资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政策优惠,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投资项目平等使用资金、技术、数据、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第十一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作用,推动社会资本加大投资,并利用佛山新动能产业基金体系等多元化投融资方式,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与投资者对接合作机制,引导产业研究院、实验室、技术转化中心等向投资者开放,支持投资者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开发和承担重大科技项目。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构建辅助驾驶、人工智能、生命与健康、低碳能源、先进材料、未来空间等领域的应用场景,发布重点领域应用场景项目清单,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小)试验证平台,支持首台(套)装备的研发与产业化,支持投资者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

第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聚焦培育新型电力系统装备、机器人、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新材料、新型储能、半导体芯片、新型显示、医药健康、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氢能综合示范建设,推进氢能在交通、工业、能源等多领域应用。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依据产业战略规划,推动形成政策联动,优化审批流程,探索应用场景在城市道路、低空空域、江河湖泊、临床试验等领域开放。

第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规范化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动态了解掌握投资者需求,加强沟通成果督办和反馈。

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召开投资者座谈会,听取投资者的反映和诉求。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充分利用“佛山市企业家日”“佛山市人才日”等开展系列活动,加强企业家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开展评选表彰,支持企业家代表在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投资促进工作宣传,通过招商会、交易会、博览会等平台,加大本市投资环境宣传推介力度,突出本市产业特色、城市品牌。

第三章  便利投资

第十七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政务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依法采用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告知承诺、容缺审批、并联审批等方式,加快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事项,提升投资项目审批效能。

投资促进部门应当健全投资项目服务代办体系,及时协调各部门跟踪项目的开工建设和投产,协助投资者“零跑动”高效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土地保障措施,土地出让前原则上具备动工开发的基础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完成用地红线内管线迁改、通水、通电、通硬化道路以及场地平整等,降低投资者用地成本;实施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推动实现“拿地即开工”。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依法实施简化环评编制内容等改革措施。

第二十条  投资促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投资项目与金融机构常态化对接服务机制,引导各类金融机构针对投资项目特点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提升投资者融资便利度。

第二十一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完善投资者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形成信用评级评价体系,为分级分类监管提供支持。

依法落实投资者的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及信用修复机制。对于经核实异议有效或者按照规定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的投资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实施信用信息修复。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培育引进高层次、创新型技能人才,改革、完善人才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人才引进政策,按照规定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各方面便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制和政企联合人才培养机制,完善投资者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机制,保障投资者用工需求。

第二十三条  税务部门全面推广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深化发票电子化改革,上线纳税信用评分主动推送服务,实现税费服务智能化升级。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外商投资管理机制,为投资者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

商务部门推动实现外资政策精准投放,会同税务、外汇、金融管理、海关等部门,健全政府与外商投资企业交流机制,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问题诉求。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推动在产业园区、法律服务聚集区、大型展会等设立投资者法律服务窗口,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为投资者提供法律宣讲、法律咨询、法治体检等多样化的法律服务。

第四章  保护投资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一流营商环境,为投资者提供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对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听取投资者的意见。

涉企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因形势变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预留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

第二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投资者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优化政策兑现流程,畅通申报通道,确保政策承诺及时兑现。

投资者不得采取虚假投资或者其他违法手段骗取投资奖励、优惠或者其他待遇。

第二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签订的投资协议应当由其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出现未能及时全面履行投资协议约定情况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梳理问题,积极跟进协调,明确解决措施和时限。

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向投资者摊派或者借开展达标评比活动等方式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强迫投资者赞助、捐赠。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享有投资和经营自主权,对依法由其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在政府网站统一公布依法应当公开的行政检查相关事项,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实施“综合查一次”“亮码入企”等制度,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避免或者减少对投资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推行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收集投资者对行政检查的意见建议,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第三十二条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为投资者提供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履行投资促进相关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投资者的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不得利用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向投资者索取财物或者谋取不当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对本市市场秩序、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通报核实进展和结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投资促进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等建立投资纠纷多元化解联动工作体系,推动建立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有效衔接的投资纠纷争端解决机制,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三十五条  投资促进部门应当跟踪、督促投资促进工作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投资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涉企重大风险事项预警、防范和应对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涉企重大风险事项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实施分类处置。

第三十七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投资容错免责机制,对在投资促进工作中,先行先试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规划,决策程序合法,未牟取私利且无恶意损害公共利益的,依法依规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采取虚假投资或者其他违法手段骗取投资奖励、优惠或者其他待遇的,应当由有关部门取消享受的待遇,追缴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罚并记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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