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无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或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均为无效。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等问题,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
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但实践中,存在劳动者故意不签合同等情形,用人单位是否还需支付二倍工资?
对此,司法解释明确:非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支付二倍工资。比如,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订立,因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等。此外,在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续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支付二倍工资。
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通过否认签约次数、变相逃避义务,损害劳动者权益,对此司法解释明确“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标准,保障劳动者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另外,针对实践中常见的“混同用工”问题,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保护规则:混同用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关联单位依法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