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推出专项财政补贴政策,鼓励非营运类老旧中重型货车“绿色焕新”,单车最高可获得14万元补贴。
根据《通知》要求,补贴政策分为“提前淘汰补贴”和“淘汰更新补贴”两类。提前淘汰补贴范围方面,涵盖2025年7月1日前已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国三、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或2025年7月1日前已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
一、补贴范围
(一)淘汰补贴:提前淘汰的,予以淘汰补贴
申请提前淘汰补贴的机动车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25年7月1日前已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国三、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或者2025年7月1日前已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不含场内使用的无牌照车辆、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等。
本通知所称非营运货车是指2025年7月1日起未持有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货车。
本通知所称国三中重型货车是指初次登记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及以前的汽油和柴油中重型货车或者初次登记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中重型燃气货车。
本通知所称国四中重型货车(不含深圳市)是指初次登记日期为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汽油和柴油中重型货车以及初次登记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中重型燃气货车。深圳市的国四中重型货车是指该市核定排放标准为国四的汽油、柴油、燃气中重型货车,排放标准可登录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meeb.sz.gov.cn)查询。
2.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完成拆解报废或者出口,且拆解报废或出口时距离强制报废年限1年及以上。拆解报废的地址与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车单位所在地与盖章日期为准,出口的地址与日期以企业申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离境口岸和出口日期为准。
满足以上条件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可申请淘汰补贴。
(二)淘汰更新补贴:提前淘汰并新购新能源车的,予以淘汰更新补贴
申请提前淘汰更新补贴的除满足上述淘汰补贴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在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新能源中重型货车(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中重型货车,不含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新购置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登记机关所在地应分别与淘汰车辆所有人、登记机关所在地一致,且购置地应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新能源中重型货车购置时间及购置地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日期及销售单位地址为准。
满足以上条件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可领取淘汰更新补贴,补贴金额为淘汰补贴与更新补贴之和。仅新购置新能源车的本政策不单独给予更新补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不予补贴
1.已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强制报废情形的,或距离强制报废年限不足1年的;
2.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灭失的;
3.非法车辆、无法确定所有权的车辆;
4.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
本补贴政策实施资金总额控制,优先保障国三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补贴。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补贴采取“先到先得”的激励政策,若地市用完补贴资金总额度,则不再受理补贴申请。
二、补贴标准
对提前淘汰的国三、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予以淘汰补贴;对提前淘汰国三、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并新购新能源货车的,予以淘汰更新补贴,补贴金额为淘汰补贴与更新补贴之和。淘汰补贴标准详见表1,更新补贴标准详见表2。
表1 淘汰补贴标准
注:“重型”指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中型”指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的载货汽车,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不包括重型载货汽车和低速货车)。
表2 更新补贴标准
注:“重型”指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中型”指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的载货汽车,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不包括重型载货汽车和低速货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