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出台新规 拟对出租屋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七七
2025-12-22 09:10:01

为推进珠海市出租屋规范化、差异化管理,压实管理部门和租赁当事人的责任,近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出租屋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共计十八条,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旅馆业客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除外。《办法》所称租赁当事人包括《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所称的出租人、承租人及其他共同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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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出租屋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办法》明确了出租屋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第四、五条对我市出租屋进行了分类分级。

按类别分为普通出租屋和时租日租出租屋,并明确了两类出租屋的定义。按级别分为一级出租屋、二级出租屋、三级出租屋,并对如何界定出租屋分别进行列举概括。此外,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车库和单车房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一级出租屋是指租赁当事人遵守房屋租赁、规划、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发现生产、消防、治安等安全隐患,全部符合出租屋安全基本要求的出租屋。

二级出租屋是指租赁当事人未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出租屋安全基本要求中一项及以上要求,存在生产、消防、治安等安全隐患,租赁当事人被主管职能部门、机构及其基层单位或者镇街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行政处罚的出租屋。

三级出租屋是指租赁当事人未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发生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制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及涉枪等重特大刑事案件,查获“黄、赌、毒”窝点或发生有社会影响的“黄、赌、毒”案件,或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安全事故,且租赁当事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处罚的出租屋。

据悉,一级出租屋、二级出租屋、三级出租屋信息登记录入“人屋系统”后,以推送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房屋出租人。

出租屋的级别实行动态调整。被确定为二级出租屋的,自主管职能部门、机构或镇街在“人屋系统”中确定登记为二级出租屋的次日起,一个季度内未出现二、三级出租屋情形的,在“人屋系统”变更登记为一级出租屋。

被确定为三级出租屋的,自主管职能部门、机构或镇街在“人屋系统”中确定登记为三级出租屋的次日起,半年内未出现二、三级出租屋情形的,在“人屋系统”变更登记为一级出租屋。

被登记为特殊管理房屋的,其禁止出租的情形经整改消失后,由主管职能部门或者机构检查认定,并对照出租屋分级标准确定其级别。

明确出租屋安全隐患差异化巡查

《办法》明确了出租屋安全隐患差异化巡查的机制。第十、十一条规定了不同管理类别和级别出租屋不同的巡查要求。

镇街按照出租屋等级划分,实行出租屋安全状况分级巡查制度。对特殊管理的房屋,镇街网格员应当每半月至少巡查一次,确认未用于租赁;对三级出租屋,镇街网格员应当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对二级出租屋,镇街网格员应当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对一级出租屋,镇街网格员应当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

明确出租屋评级结果应用、信用惩戒和法律责任追究

《办法》明确了出租屋评级结果应用、信用惩戒和法律责任追究的细则。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时租日租出租屋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一级出租屋,且无违法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可被颁授“星级出租屋”牌匾,不符合条件的,收回“星级出租屋”牌匾。

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规定以信用惩戒。出租屋发生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则依法依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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