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16届1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据悉,此次《修订草案》共29条,聚焦于构建“政府保障+社会参与”支持体系、优化援助覆盖范围并完善经济困难核查机制、强化质量监督体系以提升服务质效,旨在推动法律援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群众法治需求。
《修订草案》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推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其中,在激发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方面,《修订草案》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提供场地或者服务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工作。同时,《修订草案》强调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基金会要开展法律援助公益慈善活动,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围绕群众关切优化服务供给,法律援助努力做到“应援尽援”。《修订草案》明确了“经济困难公民”的认定标准,提出可参考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金额,作为认定其是否拥有“足以购买必需法律服务”的价值较大资产的依据。
《修订草案》完善了经济困难核查机制,要求申请人如实说明经济状况,并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通过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进行核查。
《修订草案》还优化法律援助覆盖范围,明确多项“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及“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包括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劳动者、请求工伤待遇的进城务工人员、残疾老年人、孤残未成年人,以及因公致残、牺牲、病故的民警、辅警及其近亲属等。
在保障服务质量方面,《修订草案》明确了多项监督与激励措施。法律援助机构将通过流程监控、质量评估、案件回访、数据分析等方式,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鼓励通过实施法律援助服务积分管理、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诚信档案等方式,依法实施激励约束。市律师协会也将督促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此外,法律援助机构还将根据案件质量、案件难易程度等建立差别补贴机制,以各项补贴标准为基准,上下浮动一定比例,确定不同级别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