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公布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诊查费、会诊费、床位费等价格的全省最高限价。《通知》自2026年3月30日起执行。
《通知》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布综合诊查类项目35项及各加(减)收、扩展项目,航空医疗转运已单独发文执行。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整理为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同步废止现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96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按“一般诊疗费”收取,不能收取各类“门诊诊查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均按整合后项目与耗材清单收费,不得选用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收费。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需严格遵循价格政策规定及临床诊疗规范提供服务,执行当地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严禁收取未列明费用。需通过医疗机构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渠道,主动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重点做好市场调节价项目的宣传解读工作,确保患者在自愿、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接受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医疗机构开展体检服务属于医疗机构套餐式收费,现行体检项目废止后可收取门诊诊查费,开具体检单后,患者持体检单前往其他科室进行检查时,不再重复收取门诊诊查费。
《通知》制定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省最高限价。各地市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指标排名数据,以及患者负担水平、次均费用增幅、地方财政补贴、区域价格比较等情况,合理确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政府指导价。价格调整的服务总金额变化值纳入年度调价总量计算。
同时,细化价格项目收费政策。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项目,依据国家立项指南,结合现行价格水平和群众就医需求,对以下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上门服务费、救护车跨境转运加收项目、多学科诊疗费、会诊费(含远程会诊)和“床位费(单人间)”。
明确特殊项目收费要求,“救护车转运费-高层人力转运(加收)”,仅适用于高层无电梯场景,且楼层需在二楼及以上(一楼不得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层10元,即二楼10元、三楼20元,以此类推;“心肺复苏术”项目不含气管插管服务,同一次抢救过程中开展多组心肺复苏的,最多收取一次费用。
统一全省儿童加收项目标准。明确“儿童”界定范围为六周岁及以下。各地市既往自行设立的儿童加收项目,将随本次项目规范整合工作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