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发布《关于开展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的通知》。自3月13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
《通知》明确,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款是指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时,可申请将本人在清远市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首期款,一次性划转至住建部门指定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及配偶均可申请1次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缴存人及配偶累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现售商品住房首期款,提取额度按房屋买受人人均份额计算,缴存人及配偶可共享提取额度。
另外,已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的缴存人,不得再申请该房屋的购房首期款提取业务,可在该房屋偿还1期购房按揭贷款本息后,按规定开通按揭购房约定提取业务或申请办理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业务。
在公积金使用安全监管方面,《通知》要求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的现售商品住房首期款,须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接受规范监管,从源头上防范资金风险。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买受人需在监管账户收到公积金支付的首期款后,60日内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若逾期未能完成登记,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该笔公积金资金全额原路退回,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做好协助、督促工作,确保资金安全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