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强制度衔接,广州市民政局于近日公开征求《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及公平竞争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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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部署,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下称《审核确认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5〕5号,下称《综合评估办法》)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审核确认办法》第八条、《实施办法》第七条等规定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情形外,申请人户籍属于在广州市内可迁移的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政府公共集体户口之一的,且本人无其他在本市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也可单独提出申请。
二、除《综合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家庭成员为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而从各级政府获得的一次性奖励和荣誉津贴,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
(二)临时性生活救助(补助)款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法院、检察院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三)职工因工负伤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广州市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志愿服务获得的服务津贴;
(五)因教育、医疗等原因或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和其他特殊原因而获得的一次性社会捐赠(赠送)且在3个月内支出完毕的款项。
三、《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就业”,包括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实现就业、灵活就业、创业、务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就业情形。
四、对于以下辅助评估指标超标或者不合理且不能说明理由的,可作为家庭经济状况超过规定的判断依据:
(一)家庭成员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以及其他支出明显高于一般生活消费水平的;
(二)家庭财产在核对时间段发生较大变化,但无正当理由的;
(三)上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要求,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可承受能力、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因素,合理确定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其他社会救助标准的统筹衔接。本市实行城乡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月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向该成员计发生活补助金,并按照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相关规定落实:
(一)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本科以下学历的学生(含本科);
(二)无子女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
(三)持有有效期内广州市一类或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表》的人员。
上述生活补助金不重复计发,分类救济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七、在其户籍所在地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可与本市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一同申请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家庭的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在户籍地与居住地两地开展。
八、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中符合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等工作与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有关工作同步开展、同等有效。
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发生稳定变化,区民政部门应当在完成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增发、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决定,相关待遇在作出审批决定的次月生效。
十、广州市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迁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保障对象在户籍迁移之日起30日内,应同时主动报告迁入地、原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办理保障待遇迁移当月的保障金由原户籍地发放,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
(三)迁入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迁移次月对迁入的保障对象开展动态核查工作。
十一、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的公示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应当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主持,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对评议事项进行答辩、解释或说明,评议人员对评议事项进行讨论、评议,投票表决等程序开展,并填写民主评议情况表。
十二、根据《综合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不重复扣减的前提下,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扣减不超过0.5D。
注:1D为1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下同)。
十三、根据《综合评估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我市新增以下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项:
申请家庭申请前6个月内参加由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开展的社会公益服务,以及由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且其社会公益服务或志愿服务记录等信息可以通过相应信息系统核查或者相关活动组织认可的,服务时长累计超过60个小时的,按照-0.5D/户计算家庭收入。
十四、市、区民政部门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每年按照上年本级财政安排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的3%比例测算本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并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据实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确保资金到位。
十五、根据《综合评估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以下财产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一)申请家庭仅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或申请家庭名下居住用途不动产的所占份额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本市现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定标准。不动产套(栋)数以名下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为准,所占份额以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为准。对于“共同共有”产权的不动产,所占份额按等额均分计算。经住房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评估为C级或D级的危房,由申请家庭提供相应有效的评估报告,可不计入家庭成员名下不动产。
(二)申请家庭拥有作为谋生工具的唯一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本市农村户籍家庭拥有唯一三轮农用运输车辆除外),且持有有效的广州市营运许可证照及车辆价值(裸车)未超过申请之日本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倍。月均营运净收入以民政部门向交通部门共享获取月均营运总收入的60%确定(不再核算营运支出和车辆折旧金额等),申请家庭不需另行申报营运收入。车辆类型及使用性质可通过《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据中的相关信息确定。车辆价值可根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确定。已通过车辆发票核验确认符合条件的,发票复印件存入申请家庭的救助档案,后续动态复核中可不再重复核验同一车辆的发票。
十六、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市场主体登记(含农民合作社,下同)不实行“一票否决”。家庭成员在名下各类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实缴投资(出资)额,应作为其他有价值的金融资产,计入家庭财产。
十七、具备劳动能力并与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中,但正在异地部队服役(任职)且目前无配偶的成年子女,不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述成年子女属于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应按照《综合评估办法》规定纳入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
十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23〕3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民政局
年 月 日
关于《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工作,有效衔接上级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23〕3号,以下简称原《通知》)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稿)》)。现就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近年来,中央和省、市对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民政部先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民政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等文件;2024年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24〕12号);2025年11月,广东省民政厅修订出台《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以下简称省《综合评估办法》),对财产认定、收入豁免、评估指标等作出新的规定。为及时衔接上位法,确保我市低保政策与国家和省的要求同步,亟需对原《通知》进行修订完善。同时,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出台后,部分条款需由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为统一规范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决救助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确保制度设计与群众需求同频、与工作实践同轨,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在兜底保障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必要对原《通知》进行修订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增加不计入家庭收入情形(第二条)。根据民政部相关文件精神并借鉴其他城市做法,为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新增因教育、医疗等原因或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和其他特殊原因而获得的一次性社会捐赠(赠送)且在3个月内支出完毕的款项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同时,按照我市在省定最低标准基础上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政策规定,并延续以往做法,明确广州市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增加家庭经济状况超标情形(第四条)。根据省《综合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等情形一并列入家庭经济状况明显超标的辅助评估指标,并对辅助指标超标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直接作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判断依据,为基层提供直观、可量化的不予批准情形,有效防止“错保”“骗保”。
(三)量化刚性支出扣减标准(第十二条)。根据省《综合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明确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原因增加的刚性支出及必要就业成本等的扣减上限量化为不超过0.5倍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避免同类支出重复扣减或随意扣减,规范统一裁量操作。
(四)明确两项财产认定标准(第十五条)。根据省《综合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并借鉴北京、上海等其他城市做法,明确多套住房、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等财产认定标准。其中:1、对申请家庭仅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不限面积),或申请家庭名下居住用途不动产的所占份额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本市现行公租房保障标准(目前为15平方米),可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经住建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评估为C级或D级危房且无法居住的,可不计入名下不动产。2、对拥有作为谋生工具的唯一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本市农村户籍家庭唯一三轮农用运输车除外),且持有有效广州市营运许可证照及车辆价值(裸车)不超过申请之日本市年低保标准7倍,可认定为符合财产标准;其月均营运净收入按交通部门共享营运总收入的60% 核定,无须申请人另行申报。通过细化上述规定,有效落实省的政策规定,同时充分考虑广州实际,兼顾实现政策的精准性与救助的公平合理性,增强可操作性与易执行性。
(五)落实市场主体登记认定要求(第十六条)。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并借鉴其他城市做法,明确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市场主体登记(含农民合作社)不作为“一票否决” 指标。此举有利于增强困难群众劳动创业(就业)的积极性,激发其通过劳动创业(就业)摆脱贫困、改善家庭生活的内在动力。同时,将其在各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实缴出资额计入家庭财产,调整了家庭财产的纳统范围,但并未放宽家庭财产限额,确保政策公平精准。
(六)优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第十七条)。为落实国家优抚政策并考虑到国防事业特殊性,对具备劳动能力、与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中、目前无配偶且正在异地部队服役(任职)的成年子女,沿用我市一贯做法,明确不认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但须将其作为法定义务人纳入经济评估,确保政策公平精准。
三、主要问题释义
(一)为何慈善捐赠款不算收入?增设豁免一次性社会捐赠(赠送)款项是否会变相提高保障标准?
答:并非所有慈善捐赠款都不计入家庭收入,本款豁免是有限定条件的。根据修订后的规定,因教育、医疗等特定困难或遭遇突发事件而获得的一次性社会捐赠(赠送)款项,且在3个月内支出完毕的,才不计入家庭收入。一方面,这是体现“专款专用”原则。此类捐赠是社会力量为帮助困难家庭解决燃眉之急而募集的定向资金,具有较强的临时性和特定用途,将其在规定期限内支出完毕后不计入家庭收入,能够确保救助资金真正用于解决群众实际困难,防止临时性资助变为家庭实际收入。另一方面,这是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的政策导向,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体现广州建设“慈善之城”的方向和温情。需要强调的是,这一条款并非变相提高保障标准。在具体执行中,工作人员会严格核查捐赠款项的支出凭证,确保资金流向合理合规,杜绝“一边收捐款、一边挪作他用”,切实维护政策的公平公正。
(二)增加“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情形作为家庭经济状况明显超标的辅助评估指标,是否会限制子女受教育权?高收费如何界定?
答:此项调整并非随意增设限制条件,而是根据省《综合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原政策条款进行补充完善,目的是与上位法相衔接,同时为基层核查提供更清晰的参考依据。一方面,可以保障“精准识别”困难群众。对于存在明显高消费行为(如择校高收费就读)却无法说明合理来源的,将其作为不符合条件的判断依据,可以有效防止“错保”“骗保”。另一方面,可以避免“一刀切”误判。该指标仅为辅助判断,并非“一票否决”。在具体执行中,“高收费”的界定将参照教育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及本地实际消费水平来综合认定,同时还设置申诉渠道,允许群众说明特殊情况(如亲属资助、助学捐赠等),不影响困难家庭孩子正常接受教育。
(三)刚性支出扣减为何要设上限?0.5倍的依据是什么?
答:设置刚性支出扣减上限是为了保障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一方面,体现“支出型困难”的救助导向。将因残疾、重病等原因增加的刚性支出及必要就业成本纳入扣减范围,是为了更精准地反映家庭实际困难。另一方面,避免扣减标准脱离实际。若无上限约束,或会导致家庭实际消费水平与救助资格认定脱节,造成不公平救助。将0.5倍本市低保标准作为扣减上限,是参考我市原《通知》中关于通过社会公益服务进行扣减的实践经验确定的,既延续了政策的一贯性,又确保扣减标准科学合理。
(四)放开房产和经营性机动车辆的限制,是否意味着有房有车也能享受低保?为何设定7倍?为何按60%算净收入?
答:此次调整是细化落实省《综合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旨在与上位法相衔接,同时使社会救助认定标准更加科学精准。
1、关于住房标准的优化调整。根据修订后的规定,若申请家庭仅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或名下居住用途不动产所占份额的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本市现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定标准(目前为15平方米),可认定为符合住房条件。这一调整并非简单放宽救助条件,而是防止将实际建筑面积较小的住房困难家庭“一刀切”地排除在外。目前,全市有极个别群众因继承或历史原因拥有两套或以上的小户型房产,但所占份额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而且家庭经济状况确实比较困难,有申请社会救助的迫切需要。允许上述群众申请低保,并按政策规定对其家庭收入、财产等其他救助条件进行审核认定,有利于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
2、关于放开车辆限制的调整,并非简单地允许有车家庭纳入低保,而是严格限定为“作为谋生工具的唯一小型经营性车辆”,并配套设置了三重限制:一是用途限定,必须是持有有效广州市营运许可证照的车辆;二是数量限定,必须是家庭唯一;三是价值限定,裸车价值不超过申请之日本市年低保标准的7倍。其目的在于支持困难家庭通过合法营运实现自救,体现“授人以渔”的政策导向,并非“有车保底”。
关于“7倍”上限的设定,主要参考了省内其他城市的做法,并结合广州网约车等营运车辆的市场价格实际综合确定。这一标准既能让困难家庭找到符合广州网约车型规范标准的谋生工具,又不会过度放宽车辆型号、价格等限制,实现稳妥推进改革创新的政策初衷。
关于“按60%核定收入”,主要:一是为减轻群众申报负担,由民政部门直接向交通部门共享营运总收入数据,无需群众自行提供大量、复杂的收支证明;二是该数据为流水总收入,未扣除平台管理费(约占20%—25%)及停车、能源、路桥、保险等成本。统一按60%核定净收入,既符合国家和省、市核对政策规定,也与行业实际基本吻合。
(五)放开市场主体登记限制是否与省《综合评估办法》相冲突?如何确保公平?
答:此次调整与省《综合评估办法》并不冲突,主要是落实民政部政策要求,鼓励困难群众通过创业(就业)摆脱贫困,同时配套建立相应的家庭财产纳统机制,确保政策公平公正。一方面,根据民政部有关政策规定,明确要求不得以市场主体登记为由对申请救助的家庭实行“一票否决”。这一政策导向是为了落实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部署要求,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通过创业(就业)实现稳定脱贫,体现“授人以渔”的救助理念。另一方面,取消“一票否决”不等于放宽家庭财产认定。根据修订后的规定,申请人在相关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实缴出资额全额计入家庭财产,纳入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范围,即财产限额这条底线并未突破,既支持困难群众通过创业(就业)改善生活,又有效防止“政策套利”行为。
(六)为何将异地服役人员不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答:对正在异地部队服役的成年子女作出例外规定,主要是基于国防事业的特殊性和国家优抚政策的导向,同时确保救助认定的精准与公平。一方面,现役军人因职责所在,长期在异地服役,与家庭的共同生活关系已发生实质分离。若机械地按照“同一户口簿”“无配偶”“共同居住”等要件将其认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既不符合其实际生活状态,也难以准确反映家庭真实经济状况。此次调整体现了对国防事业的支持和对军人职业的尊崇。另一方面,不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等于不计算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仍将依法将其作为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计算其应支付的费用,确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这一做法既兼顾了军人的特殊身份,也防止因军人身份造成家庭收入虚高或虚低,维护了社会救助政策公平公正。
四、实施后的预期效果和影响
本次修订贯彻了国家和省最新政策要求,充分考虑了广州实际,借鉴了其他城市经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帮扶,有效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通知(稿)》实施后,将进一步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健全我市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