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将于5月起正式施行,该条例聚焦破解管道老化、配送不规范、隐患整改难等突出问题。其中提到,经营者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入户安检,瓶装燃气每次送气同步安检,超期未安检可中止供气。
《条例》规定新建建筑工程项目规划红线内的管道燃气设施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其余部分由管道燃气经《广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发布营者投资建设。
政府应当对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且符合改造条件的已建成住宅区和城中村组织管道燃气改造,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实施,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承租人、实际使用人等应当予以配合。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改造管道燃气设施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当报告所在区燃气管理部门。
瓶装燃气储存、配送环节风险较高,《条例》明确,构建“全流程溯源、规范化配送、严标准存放”监管体系:
一是实现“一瓶一码、一户一档”。要求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实行实名制销售,建立用户档案,如实记录用户姓名、气瓶编码等情况。
《条例》对燃气经营者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未实行实名制销售、未按规定存放气瓶等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二是规范配送与安检流程。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制定配送服务制度,经营者每次送气时同步开展免费入户安检。
三是严格气瓶存放。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将燃气气瓶存放于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要求、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瓶组站、供应站。禁止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及高层建筑内存放气瓶,餐饮经营者需将在用与备用气瓶分开存放,存瓶总重量超100千克的需设置专用气瓶间。不得超过供应站等级规定的容积存放,不得和其他物品混合存放。
《条例》对燃气用户尤其是餐饮经营者、出租屋群体等进行了相关规定。
《条例》明确用户燃气使用禁止行为。如不得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购买燃气等。《条例》鼓励燃气用户购买燃气意外险。
在出租屋燃气使用方面,承租人向燃气经营者提出缴费申请并办理缴费手续的,出租人应当予以配合。出租人代缴的,应当按照燃气政府定价和使用人实际使用数量收取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每年应当为用户提供至少一次免费入户安全检查,瓶装燃气经营者在每次送气时应当同步开展免费入户安检。
《条例》明确,推行延时和错时服务。对无法在工作日接受检查的用户,提供工作日延时服务和周末、节假日错时服务。
对用户违规存放气瓶、拒不整改重大隐患等行为,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阻挠抢险抢修、破坏燃气设施等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条例》明确,因燃气用户原因,燃气经营者未能入户安全检查超过1年的,燃气经营者可以按照约定中止供气。因未安检超1年中止供气,用户申请恢复用气的,经营者检查合格后应当立即恢复供气,涉及施工检修的应当在12小时内完成并恢复供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