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联合印发《广东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国率先破题,系统性地构建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定价标尺”。
该《办法》共二十条,核心在于确立“分类分级、政府指导、定期评估”的价格形成机制,旨在通过清晰的规则,平衡公共数据的公益属性与市场价值,激活万亿级数据要素市场。
针对此前市场担忧的数据垄断问题,《办法》给出了明确答案。文件规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坚决防止运营机构攫取暴利。
根据规定,广东省、市两级将分级制定“最高准许收入”,数据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的“上限收费标准”。运营机构在确定最终售价时,必须严格控制在“天花板”之下。这种“管住中间、放开两端”的思路,既保障了运营机构回收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又确保了下游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为了确保定价的科学性,《办法》创新引入了“定期评估调整”机制。考虑到数据行业技术迭代快、成本变化大的特点,主管部门将对最高准许收入和收费标准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若运营机构在上一周期内的实际收入超过了核定的最高准许收入,超出部分将在下一周期的核定中被直接扣减,甚至可在不同周期之间进行平滑处理。这意味着运营机构无法依靠囤积数据或哄抬物价获取超额回报,必须专注于提升数据质量和服务效率。同时,运营机构被要求在经营场所和网站明码标价,严禁价格欺诈。
在强调市场化的同时,《办法》重申了公共数据的公益底色。文件明确规定,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应当有条件无偿使用。这部分数据资源及其平台产生的收益分配,不纳入运营服务费范畴,确保公共资源真正反哺于民。
此外,针对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的数据运营,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上限标准和定价工作,确保专业领域的特殊性与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