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作为我国首部专门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的规章,新规正式填补了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打破以往单纯以劳动关系界定劳动保障的局限,立足劳动事实完善权益保障体系,让广大超龄就业群体实现“老有所为、劳有所得、权有所护”。
据介绍,超龄劳动者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岗就业的人员,涵盖退休返聘的技术骨干、行业专家,以及从事保安、家政等岗位的基层从业者,依法提前退休的就业人员同样纳入保障范围。新规明确,处于弹性延迟退休阶段、存在合法劳动关系且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劳动者,不适用本次暂行规定。
新规全方位细化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标准,明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劳动报酬方面,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按时发放薪酬,且薪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休息休假方面,严格遵守法定工时与放假规定,原则上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确需加班的必须严格遵循劳动法相关规范。
在劳动安全与工伤保障领域,新规划定刚性要求,用人单位需结合超龄劳动者身心状态,匹配适宜岗位与劳动强度,落实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培训,严禁安排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工作;同时须按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筑牢职业安全保障防线。同时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对超龄劳动者可胜任岗位设置不合理年龄限制,需主动订立书面用工协议,落实各项保障义务。
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养老保险参保问题,新规明确灵活缴费机制。超龄劳动者如需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可个人身份自主缴费;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由用人单位协助缴费,由单位代扣个人应缴费用。人社部门表示,将持续优化社保经办服务,畅通查询、缴费渠道,为超龄劳动者参保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此外,新规健全完善维权救济体系,将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安全、社保权益等各类争议,统一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监察受理范围,彻底打通超龄劳动者维权通道。业内专家表示,新规的实施,既有效守护超龄劳动者身心健康、化解社会民生风险,也清晰界定用人单位权责、避免企业不合理负担,统一了行政执法、仲裁及司法裁判标准,同时为各类特殊劳动群体权益保障提供了可借鉴的治理范式。